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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是中國的一個學術用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目錄

名詞解釋

企業破產法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破產是商品經濟中必然出現的現象,也是市場運行的一種必要的機制。我國實行企業破產制度是為保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採用的法律保障措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該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開始試行,即自1988年11月1日起試行。為保證《破產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11月7日發布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正確理解和執行《破產法》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此後,為了深化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指導並規範國有企業破產的試點工作,國務院於1994年10月25日下發了《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破產財產的處置、銀行貸款損失的處理等重要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使破產的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企業破產法的使用範圍

《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