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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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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 漢語詞語,拼音是dài yán,最初是指代天子草擬 詔命;泛指明星在某方面或某種產品作為代表進行發言指商業明星代言。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代言 [1]

拼音 dài yán [2]

釋義 指商業明星代言

出處 出自《書·說命上》

詞語解釋

代言dài yán

最初是指代天子草擬詔命。出自《書·說命上》:"恭默思道,夢帝賚予良弼,其代予言"。

泛指明星在某方面或某種產品作為代表進行發言。明星代言周杰倫、陳冠希、蔡依林、古天樂、林心如等!

我們所常說的"代言"是指商業明星代言,這種"1+1>2"的圈錢方式源自好萊塢。簡單來說,無心插柳柳成蔭,當他們發現明星代言不僅能提高明星名氣,更能賺大把鈔票的時候,明星代言便伴隨着"人傻,錢多,速來"的理念,像病菌一樣擴散到世界各地。

言[yán]

講,說:~說。~喻。~道。~歡。~情。~必有中(zhòng )(一說就說到點子上)。

說的話:~論。~辭(亦作"言詞")。語~。~語。~簡意賅。

漢語的字:五~詩。七~絕句。洋洋萬~。

語助詞,無義:~歸於好。"~告師氏,~告~歸"。

姓。

代言新規

2015年4月20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作的關於廣告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等廣告。

於2015年9月,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