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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期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目錄

名詞解釋

交貨期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運往目的地(港)的運輸工具或交付承運人的日期,習慣上稱為「裝運期」。海運提單的出單日期是指貨物裝上船的日期,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和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的出單日期,是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承運人收到並接管貨物的日期。假如信用證未規定交運期,按慣例受益人所提交的運輸單據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通常要求信用證的議付到期日規定在交貨期限後15天。

交貨期的分類

交貨期可以粗分為供應商承諾訂單周期、產品準備周期、產品物流周期、企業驗收入庫周期,具體如下:

1、供應商承諾訂單周期,是指供應商對企業採購部門發出的訂單做出承諾所需要的時間;

2、產品準備周期,需要供應商按客戶企業需求和自身生產類型具體考量:

3、產品物流周期,儘管可能需要藉助第三方物流,並且發生在供應商與企業的轄區之外,但由於近些年我國物流業的快速發展,在沒有突發事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相對準確地估算出來;

4、企業驗收入庫周期,由於發生在企業內部,而且是例行事務,可以相當準確地計算出來。

交貨期的規定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對交貨期(裝運期)的規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明確規定交貨期

(1)限於某月或某幾個月內交貨:如「1998年5月份交貨(裝運)」;「1998年5/6月份裝運」,也稱跨月裝運。

(2)限於某月某日或以前裝運:如「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裝運」;「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裝運」。

我國進出口合同一般採用以上規定交貨期的方法。這種規定方法比較明確具體,既可使賣方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同時,也有利於買方預先掌握貨物的裝運日期,做好支付貨款和接受貨物的準備。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收到預付貨款後若干天裝運

使用這種方法規定交貨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簽訂以後,買方因申請不到進口許可證或其國家不批准外匯,或者因貨物市場價格下跌對買方不利等情況,遲遲不開信用證。賣方為了避免因買方不及時開證而帶來的損失,即以這種方法來約束買方。只有在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之後再裝運。但是買方遇到不利的情況有時有意拖延開證時間或根本不欲開證。賣方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在規定收到信用證或收到預付貨款若干天后裝運的同時,還要在合同當中規定「買方最遲於某月某日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

3.採用術語表示交貨期

採用國際貿易中一些術語如「立即裝運」、「儘快裝運」、「即期裝運」等。

術語解釋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託運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後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也是承運人所簽署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還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

鐵路運單,是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

航空運單,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不僅應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還必須有託運人簽字。航空運單與鐵路運單一樣,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取貨物,必須作成記名抬頭,不能背書轉讓。

郵包收據,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後所簽發的憑證,是收件人憑以取郵件的憑證,還可以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但不是物權憑證。

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一種運輸方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