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述法典
亞述法典 |
中文名:亞述法典 發現時間:1903年到1914年 發現地點:西亞古城阿述爾 發現者:德國考古學家 |
《亞述法典》又稱中亞述法典。是公元前20世紀中期西亞地區奴隸制國家亞述王國的法典。其內容主要據在古亞述城發現(1903-1914年間)的一批泥板文書而知(泥板文書屬公元前12世紀)。由於泥板破碎嚴重,內容殘缺不全。法典依泥板分編為3表和若干斷片。法典規定的刑種主要有:死刑、肢體刑、杖責、勞役和罰金。肉刑方法有割耳、割指、割乳頭、割唇、閹割、毀顏容、鑽耳穿繩以及往頭上灌松脂等。保留了血親復仇、神明裁判等原則。[1]
目錄
簡介
亞述法典 約公元前1115-1077年
法典不像漢謨拉比法典那樣保存在石碑上,而是寫在泥板上,所以許多地方已經破損,無法修補。根據對法典的研究,可以知道法典大約開始制定於公元前12世紀提格拉特帕拉沙爾一世統治時期。但有些法律條文則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世紀。法典的制定像漢謨拉比法典一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利益而制定的。它是維護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法典,嚴格保護奴隸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在法典的開始,還有許多關於婦女的條文,通過這些條文,我們可以推斷出婦女在古代西亞的社會地位。另外通過對法典的研究,我們還可以深刻了解中亞述時期的社會狀況和階級關係,以便我們更深入地研究亞述的歷史。
歷史
亞述(Assyria)是興起於美索不達米亞(即兩河流域,今伊拉克境內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之間)的奴隸制國家。公元前8世紀末,亞述逐步強大,先後征服了小亞細亞東部、敘利亞、腓尼基、巴勒斯坦、巴比倫尼亞和埃及等地。設都於尼尼微(今伊拉克摩蘇爾附近)。亞述人在兩河流域歷史上活動時間前後約有二千年。
「中亞述法典」(Middle Assyrian Code)是中亞述王國時期(Middle Assyrian Kingdom)的帝王提革拉特.丕肋色爾(Tiglath-Pileser 1115-1077 BCE)所編纂。他致力法制改革,在法律條文上訂明罪類與責任,並關注社會問題和政府的管治。
形式
以楔形文字寫成,載於十五塊烘硬的黏土板上,但全文可能原有四千多行。
相應的舊約經書: 「約書」(出21-23)、「聖潔法典」(肋17-26)和「申命紀法典」(Deuteronomic Code 申12-26)內。
內容
主要三部分
由於赫梯強大,亞述已不能再在小亞細亞建立新的商業殖民地,亞述商人不得不將資本轉入國內。然而,亞述本身生產力不是非常發達,回流商業資本無法轉入生產過程,於是轉成了高利貸資本,侵入農村,導致貧富懸殊日益嚴重,小生產者喪失土地,甚至遭到債務奴役。
在「中期亞述法典」中有反映了這種情況,此法典現存九表,荊三表保存較完整,第一表是有關財產關係的,其中涉及土地轉讓的條款甚多;第二表則與債務及債務奴役有關,當中記載債務奴役沒有年限。在這時留下的私法文書中,也有不少關於土地買賣的契約,反映了商品貨幣關係深入農村的情況。[2]
舉例
第八條
假若一婦人與人打架時,扯破對方一個 丸,則她應被判處砍除一指;但假若那人就醫後,其餘 丸也破裂,則她應被判處弄瞎雙眼(申25:11-12)。
第二十條
假若有人與另一男人發生性行為,則他應循合法程序被判處閹割(肋20:13)。
第四十七條
假若有男或女調製巫術飲料或物品,並被發現身藏這樣的東西,則應循合法程序被判處死刑(出22:17; 肋20:27; 撒上28: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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