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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共中央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党巡视工作及各中央巡视组,直接向中共中央负责并报告工作。

目录

沿革

1921年,中共中央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1928年,中央专门制定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稿形式下发,要求各级党部执行,成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起源。

1990年,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巡视工作小组。1996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作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的部署。1996年,中央纪委第一次开展巡视。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作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决策[1]

2001年至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对部分省(区)开展巡视试点。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作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决策。按照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2003年8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组建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巡视工作办公室与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工作办公室由45名工作人员组成。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巡视制度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

2005年,中央批准单独设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主要为巡视工作提供相关的行政服务。2005年8月19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组建座谈会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马𫘜宣读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设置的批复,中央纪委干部室有关负责人宣读了巡视工作办公室“三定”方案、班子组成和处级设置。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纳入党的组织制度体系,由此将巡视制度从党内监督制度层面提升到党的组织制度层面,巡视工作由此进入深入推进阶段。此后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成立了联合起草组,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2009年12月18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该条例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并扩大了被巡视对象的范围,将法院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市四套班子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央属企业等也纳入巡视范围。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改了该条例。

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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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如何展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