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客車
中型客車 |
中文名稱;中型載客汽車 簡稱;中型客車 車長;小於6米 載客人數;(含司機)10座以上,19座以下 用於公共交通;宇通、金龍、豐田考斯特。 用於商務旅行;依維柯、全順 |
車長小於6米,乘坐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的汽車稱為中型載客汽車。[1]
目錄
標準
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B1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可准駕中型載客汽車,而原標準規定該類型機動車懸掛小型機動車號牌(藍牌)。由於很多駕駛人習慣於持「C」證駕駛「藍」牌車,出現了部分持「C1」、「C2」證的駕駛人「誤」開中型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新標準的適用範圍調整後,重點解決了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和號牌種類不對應的問題。
換「黃牌」
從市交警支隊機動車管理處獲悉,公安部頒布的新的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已在哈爾濱市實施。新標準重新規定了機動車號牌分類、登記編碼規則、製作技術、安裝使用的新標準,市民在街頭會看到懸掛黃色牌照的機動車。
「新標準」實施後,此前於1992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1992)老標準同時廢止。新標準主要增加了機動車號牌分類、機動車登記編碼規則、製作技術和安裝使用等規定。
新標準中,號牌分類從原來的22類調整到19類,刪除了「境外汽車號牌」、「境外摩托車號牌」、「外籍汽車號牌」、「外籍摩托車號牌」、「實驗汽車號牌」和「實驗摩托車號牌」等6類號牌;增加了「港澳入出境車號牌」、「警用摩托車號牌」、「警用汽車號牌」等3類號牌;修改了2類號牌,將「兩、三輪摩托車號牌」改為「普通摩托車號牌」,「農用運輸車號牌」改為「低速車號牌」。新標準中還根據使用性質的不同,細分了臨時行駛車號牌的類別、樣式和有效期,增加了「轄區內臨時號牌」、「跨區臨時號牌」、「實驗車臨時號牌」、「特型車臨時號牌」等4種類型。
新標準大型汽車號牌(黃牌)的適用範圍包含了原標準適用範圍,同時將範圍延伸到「車長大於等於6米、乘坐人數上限大於等於20人」的大客車和「車長小於6米,乘坐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的中型載客汽車。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B1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可准駕中型載客汽車,而原標準規定該類型機動車懸掛小型機動車號牌(藍牌)。由於很多駕駛人習慣於持「C」證駕駛「藍」牌車,出現了部分持「C1」、「C2」證的駕駛人「誤」開中型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新標準的適用範圍調整後,重點解決了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和號牌種類不對應的問題。
據交警部門表示,新標準實施後,中型載客汽車將一律核發「大型汽車號牌」(黃牌),對原懸掛「小型汽車號牌」(藍牌)的中型載客汽車,在其辦理轉移登記和補、換領機動車號牌業務時,一律按新標準要求換發「大型汽車號牌」(黃牌),除此以外不強制換牌。據了解,哈爾濱市新標準實施前已核發小型汽車號牌(藍牌)的中型載客汽車有17228台,哈市受理的中型載客汽車轉移登記和補、換領機動車號牌更換大型汽車號牌業務不過百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