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貪污
贪污是常見的人類行為,在法律上為非法所得,任何一個國家都很难杜絕貪污。}}宋朝的李新說:“廉吏十一,貪吏十九。”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一書中曾說:“中國一部二十四史,其實是一部貪污史”。(說辭略有偏激)中國每個朝代都有相同規律:大体呈現由開朝清廉到末代貪腐最嚴重結束。
虞舜時期,皋陶創立“墨”罪,“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懲為賊,《夏書》曰:‘墨、賊、殺、皋陶之刑也’。”明初的官俸是以粮食计算,到中叶折为色俸,有时给钞,有时財務困難時,竟给苏木、胡椒为俸,故《明史》稱“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
中國的貪污問題比歐美先進國家相對嚴重。有人歸咎於傳統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隱含著鼓勵職務上不當收取行為的發生,如“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禮記·曲禮上》)。但更多的可能,應該源自中國現代法治觀念薄弱,社會上長期基於血緣親族式的人情世故,形成不規範的收送文化所致。這使得拿取非職務上所得利益,在內心道德門檻相對較低;許多任職公部門、擁有特定領域職權的知識份子,在面對利得誘惑時,會傾向認知諸如“不收的話,違背人情世故”,以及“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等錯誤的價值觀上。因此,在面對利害抉擇時,與其說儒家思想是帶給貪污的核心價值觀根源,不若說是現代法治建設不足所致。雖然如此,但傳統文化卻仍可能在一些方面,暗示著公私領域不分、對不當收受的容忍與監督不足,如家天下、要求士人衣錦還鄉、“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莊子·胠篋》),以及認為人性本善等,這些都使得在行政上建立法治、監督機制的機會一再流失,加上歷朝歷代中,世代科舉師生官吏相互結納形成上自王親國戚的頑固而綿密不絕的人脈網路,讓許多提出吏治的政治改革者,如北宋王安石、明代張居正(考成法)等,對於治理貪污行為都沒有積極性的作為。但相對於士族階級的因循,傳統中國的基層民間社會,則對貪污相當深惡痛絕,並將這種觀點表現在各種形式的民間藝術裡,如元明時期的戲曲、小說、筆記,以及民間說書的題材等,如《水滸傳》、《儒林外史》、《官場現形記》、《聊齋誌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這類民間對於貪污的道德譴責,往往持續到當時人後代子孫甚至被付諸史冊,形成一股抑止貪污行為的強大力量。打擊貪污在歐美現代國家,可能是一種對貪污衝擊政經結構的系統性反省的結果。但在中國乃至中華文化圈,卻可能是一種由下而上形成共識、鞭策立法的漫長過程。對於貪污犯的良心譴責相當嚴厲,往往罪及其共同受益的家族成員與後代,尤其當過程中損害公益時尤然,成為除了法律制裁之外,犯罪者需要嚴重考慮的機會成本。
有關現今中國大陸的貪污史,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腐敗案件列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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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
商朝有专门约束官员的措施,稱之“三风十愆”,意思指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劉澤華與王蘭仲撰《論古代中國社會中的貪污》稱“西周時已有貪污受賄的記載”。
《吕刑》提及五過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即是指行賂於吏。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腐敗案件列表,dictio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