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解讀》,作者:編者:王愛立|責編:王林林,出版社:中國法制。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1];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2]。
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根據禁毒工作實際 需要,總結多年來禁毒工作實踐經驗制定的一部全 面、綜合規範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對禁毒工作的方 針體制、禁毒宣傳教育、 管制措施、戒毒措施、 禁毒 合作等作出全面規定,對於預防和懲治 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發 揮了重要作用。
本書從立法角度對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和條文規 定等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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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 定義】
第三條 【禁毒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 【禁毒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
第五條 【禁毒委員會】
第六條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七條 【鼓勵禁毒社會捐贈】
第八條 【鼓勵禁毒科學技術研究】
第九條 【鼓勵舉報 違法犯罪】
第十條 【鼓勵禁毒志願工作】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組織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 門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基層組織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 危害教育】
第三章 管制
第十九條 【 品藥用原植物種植管制】
第二十條 【 品提取、儲存場所的警戒】
第二十一條 【 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管制】
第二十二條 【 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條 【 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流失的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 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
第二十五條 【授權 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有關場所的 檢查】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巡查和報告 違法犯罪】
第二十八條 【查獲 和涉毒財物的收繳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可疑 犯罪資金監測】
第三十條 【 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吸毒成癮人員採取治療、教育、挽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吸毒人員的檢測和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負責社區戒毒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 【社區戒毒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戒毒醫療機構】
第三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有關職責】
第三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適用條件】
第三十九條 【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第四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程序和救濟措施】
第四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入所查檢】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職能】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配備執業醫師】
第四十六條 【探訪、探視和物品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