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解讀》,全國人大黨委會法制工作會國家法室 編著 著,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圖書是以傳播文化[1]為目的,用文字或其它信息符號記錄於一定形式的材料之上的著作物,圖書是人類思想的產物,是一種特定的不斷發展着的知識傳播工具[2]。
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展和電子政務的建設與應用,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國家決定對保密法進行修改完善。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對保密工作方針、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保密制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目錄
前言
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國家秘密的定義]
第三條 [保密義務]
第四條 [工作方針、保密與公開]
第五條 [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涉密單位保密職權範圍]
第七條 [保密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 [國家秘密範圍]
第十條 [密級]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密級的確定、公布與調整]
第十二條 [定密責任人]
第十三條 [定密權限]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產生國家秘密事項時的處理]
第十五條 [保密期限]
第十六條 [知悉範圍的確定]
第十七條 [國家秘密標誌]
第十八條 [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的變更]
第十九條 [解密]
第二十條 [國家秘密事項及密級爭議的處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
第二十三條 [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 [涉密信息系統保密管理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傳遞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新聞、出版、傳媒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相關媒介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發布信息及採購時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條 [對外合作交往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條 [舉辦會議等活動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等涉密場所、部位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條 [涉密企事業單位保密審查及保密協議]
第三十五條 [涉密人員分類、任用及能力要求]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要求]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管理]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泄密或可能泄密時的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規章制定權]
第四十二條 [一般管理職權]
第四十三條 [定密糾正權]
第四十四條 [保密檢查權]
第四十五條 [收繳權]
第四十六條 [密級鑑定權]
第四十七條 [處分監督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組織]]、個人違反保密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重大泄密、定密不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互聯網等媒介違反保密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對中央軍委的授權]
第五十三條 [實施日期]
附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的說明(2009年6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lO年2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0年4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節錄)(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節錄)(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節錄)(2007年4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節錄)(2000年9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節錄)(1994年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節錄)(1997年5月20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節錄)(2000年9月25日)
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上海、福建有關部門對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定密標準與定密範圍
美國的定密主體與定密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