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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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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業務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我國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通俗地說,外匯是指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能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平時老百姓經常提到的外匯是狹義的外匯,可以理解為外國貨幣。外幣現鈔是具體的、實在的外國紙幣、硬幣,現匯是賬面上的外匯。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現鈔和現匯業務辦理的手續略有不同,購買現鈔和現匯也存在一定價差。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業務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經營性外匯收支是指從事貨物貿易進出口的外匯收支。非經營性外匯收支指貿易外匯收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

對於個人開展對外貿易產生的經營性外匯收支,視同機構按照貨物貿易的有關原則進行管理。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境內個人、境外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在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業務

1、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2、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訂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方)辦理出口的,由代理企業收匯。代理企業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3、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二)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收支業務

1、個人匯款業務

(1)個人從境外收入的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

(2)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在銀行辦理。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3)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①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②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③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④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2、個人結售(購)匯業務

銀行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結匯是指客戶將外匯賣給銀行。售匯是指客戶向銀行購買外匯,從銀行角度來說,是售匯,從客戶角度來說,是購匯。

(1)個人結匯

對於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結匯均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①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贍家款: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係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法律、會計、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②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③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本年度未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當日外幣現鈔結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本年度已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經常項目項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海關進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2)個人購匯

①對於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購匯,購匯資金來源應限於人民幣現鈔、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人民幣賬戶和銀行卡內資金。

②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3)電子銀行個人售匯業務

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是指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等銀行非櫃檯渠道辦理的個人結售匯業務。

①境內個人年度總額以內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售匯和境外個人年度總額以內經常項目非經營性結匯可通過電子銀行辦理;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個人結售匯業務應按規定通過銀行櫃檯辦理。

②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個人,應具有憑以下有效身份證件(不含臨時證件)開立的人民幣結算賬戶或外匯儲蓄賬戶:境內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外國護照;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同胞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個人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有關結售匯年度總額管理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

③個人通過本人人民幣結算賬戶和外匯儲蓄賬戶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

3、個人銀行卡外匯業務

個人持銀行卡可跨境用於經常項目下的正常消費支付,因此形成的透支可事後購匯償還。

(1)使用。個人持銀行卡在境外使用時,可在規定的限額內提取外幣現鈔,外幣卡的限額標準為一日內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一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六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人民幣卡的限額標準為每日不超過等值10000元人民幣。個人持銀行卡在境外不得從事賭博、資金轉移等活動。上述管理由銀行系統自動實現,銀行通過技術手段拒絕不合規交易。

(2)償還。個人持外幣卡在境外消費或提現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償還,也可在發卡金融機構購匯償還;該購匯不納入個人年度購匯總額管理。個人持人民幣卡在境外消費或提現形成的透支,持卡人直接以人民幣資金償還。

個人外匯賬戶管理

外匯管理部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一)外匯結算賬戶管理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二)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管理

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範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係證明辦理;

3、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

(一)存入。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二)提取。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管理部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三)匯出。個人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四)攜帶。對於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實行限額申報制管理,攜入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無須向海關辦理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攜出;攜出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出境。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