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學院
東吳大學法學院簡稱東吳大學(Soochow University),是1900年由美國基督教監理會創建於中國蘇州的私立大學,是中國第一所西制大學[1]。最早稱為「東吳大學堂」,英文稱為「中國中央大學」(1901年6月24日,在美國田納西州以「Central University in China」名稱註冊)。1908年,在美註冊名稱改為「Soochow University」。
目錄
辦學歷史
東吳大學法學院於1915年在上海崑山路中西書院原址成立,初稱東吳大學法科;當時的東吳法科規定,學生需在大學文理科學習兩年後才能投考法科,再學三年法律,先後五年方可取得法學學士學位;經學校介紹到美國大學讀一年可獲法學碩士學位,二年後可獲法學博士學位;至上世紀二十年代,學校可授予法學碩士、博士學位。1926年增設法學研究所。1927年改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下設法律學系、會計學系),1935年又改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是中國在教授中國法之外惟一系統地講授英美法的學院,解放前中國最著名的法學院之一,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被稱為世界上最優秀的比較法學院之一,培育比較法學及國際法人才貢獻至鉅。 從1930年代到19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一直到1997年的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
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時,東吳大學在上海的法學院,法律系併入華東政法學院(今華東政法大學),會計系和崑山路院址併入上海財政經濟學院(今上海財經大學),學籍檔案歸屬在原東吳大學校址辦學的江蘇師範學院(今蘇州大學)。
學校簡介
東吳大學法學院,1915年9月成立於上海,是中國在教授中國法之外惟一系統地講授英美法的學院,解放前中國最著名的法學院之一,為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培育比較法學及國際法人才貢獻至鉅,在世界上也享有盛譽。東吳大學法學院早先稱東吳法科,是在東吳大學校長(美籍)葛賚恩和薛伯賚、藍金等人籌措下成立的,是美國教會在中國開辦的第一所法律學校。當時的東吳法科規定,學生需在其他大學文理科學習兩年後才能投考東吳法科,再學三年法律[2],先後五年方可取得法學學士學位。經學校介紹到美國大學讀一年可獲法學碩士學位,二年後可獲法學博士學位。當時東吳大學法科前三屆教務長都是美國人,1927年東吳法科正式改名為東吳法學院,後接三屆中國院長是: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博士吳經熊,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盛振為,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楊兆龍。東吳法學院秉承了東吳大學的校訓「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寓意學校教育與報效國家之間的邏輯關係。
20世紀40年代中期,海牙國際法學曾評選全球50位傑出法學家,中國有王寵惠、楊兆龍兩人入選,皆是東吳法學院教授。從1930年代到19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一直到1997年的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而與東吳法學院有關的事件中,最為國人念懷的是他們在東京審判中做出的貢獻。1946年至1948年間,盟國組建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採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於一時找不到合適的人選,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急了,最後,蔣介石點名從東吳大學要人,其結果是——中國赴遠東軍事法庭的法官、檢察官、顧問等人,幾乎全部來自該校。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負責審理28名甲級日本戰犯的《東京大審判》,開庭計817次,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將28名甲級戰犯繩之以法,法庭上中方人員泰半出身東吳大學法學院,包括:向哲浚(檢察官)、倪征燠(首席顧問)、桂裕、鄂森(檢察官顧問)、裘邵恆(首任檢察官秘書)、高文彬(翻譯、檢察官秘書)、方福樞、楊壽林(法官秘書)、劉繼盛、鄭魯達(翻譯)。
1951年,東吳大學在台校友倡議復校,籌組董事會,先於台北市漢口街成立東吳補習學校,設法政、商業、會計及英文四科。1954年台灣當局「教育部」以東吳補習學校辦學績效卓著,核准先行恢復東吳大學法學院,設法律、政治、經濟、會計四系並附設外國語文學系,為台灣地區第一所私立大學。1957年購得士林外雙溪土地加上士林鎮公所贈與之土地,積極推動建校事宜。1969年奉准恢復完全大學建制,隨後逐步增設各學系與學院。
1952年,東吳大學與其他院校合併成立江蘇師範學院(今蘇州大學),東吳法學院的法律系併入華東政法學院(今華東政法大學),會計系和法學院院址併入上海財經學院(今上海財經大學)。
視頻
東吳大學法學院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藏在學院裡的幾棟老樓,中國第一所西制私立大學,與蘇州大學同宗,搜狐,2021-03-01
- ↑ 法學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區別 ,搜狐,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