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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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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目錄

名詞解釋

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是可撤銷信用證的對稱。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在沒有徵得受益人(出口商)及有關當事人同意之前,開證行不得片面地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

如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條款甚至撤銷信用證時,無論是開證申請人或是受益人主動提出,均須徵得對方和有關當事人同意後方能生效。否則,受益人仍按原開證條款備貨出運後,只要提交銀行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開證行仍須無條件地履行付款承諾。由於這種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真正提供了銀行信用保障,所以在國際貿易中易被出口商接受。

按照國際慣例,銀行開出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必須在信用證上註明「不可撤銷」字樣,否則,將被視為可撤銷信用證,拒絕受理。為了確保出口商收匯安全起見,出口方銀行在審證時應將此列為首要審核項目。

不可撤銷信用證的特徵

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對於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

2、具有不可撤銷性。這是指自開立信用證當天開始,開證行就受到其條款和承諾的約束。如遇到要撤銷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依然有效。

不可撤銷信用證的業務流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