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區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工作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承辦本區人才引進以及特殊需要人員的選配工作。
四、綜合管理人才開發和服務工作,制定人才培養和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繼續教育的政策、規定,綜合管理人事信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職業資格制度。
五、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指導協調區政府各部門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實施回國留學人員的相關政策;綜合管理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建設。
六、負責本區促進就業工作;完善落實各項促進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擴大就業渠道,推動充分就業。按分工負責管理、監督指導本區職業介紹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人才服務機構,並對其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負責外地人力資源在本區就業後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失業保險金的管理,組織實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
七、綜合管理本區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職業資格鑑定工作;負責擬訂區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規劃、計劃和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實施本區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和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資質審批;按分工負責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依法辦學,監督、檢查和評估培訓機構日常教學活動,指導和協調本區內學校和企業高技能人才的培養;負責本區職業技能鑑定的審核、監督和協調。
八、負責管理勞動關係調整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關係的基本規則,協調、指導、規範用人單位全面執行勞動合同制度[1];負責企業改制、轉制中的勞動關係協調工作,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
九、負責企業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制度的審批工作,管理指導企業實行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管理註冊在本區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負責本區企業工資宏觀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負責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工作。
十、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負責本區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津補貼的規範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區級機關績效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退職政策;負責指導、協調本區正處級(含正處級)以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負責處理本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2],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和仲裁規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組織實施仲裁員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並監督勞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反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行政執法;負責有關企業欠薪保障金的受理、審查、支付和追繳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十三、負責本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本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的考試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工作。負責本區公務員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實施特殊人員安置工作。
十四、綜合管理區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的獎懲政策;編制協調全區性表彰項目計劃,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及人員。承辦以區政府名義任免的人員任免手續。按管理權限辦理由本局任免的人員任免手續。
十五、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負責轄區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年度醫保經費預算分配安排及預算執行情況的過程管理;管理協調區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補助工作。
十七、負責轄區內醫藥機構申請列入醫保定點結算的資格初審;承擔對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遵守執行醫療保險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醫保費用結算初審、數據分析監控工作。
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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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勞動合同制度 ,搜狐,2017-11-16
- ↑ 人事爭議仲裁制度體系初步建立 ,個人圖書館,200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