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公安局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條例和政策[2],指導、部署全市公安工作。
(二)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偵查工作;協調處置危各類重大案件、治安事件和騷亂。
(三)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指導並依法管理全市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市出入境、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人員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五)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乍。
(八)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公安機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
(十)指導、監督並負責全市收容教養審批工作;承辦市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研究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市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對警衛對象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四)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五)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
(十六)擬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規劃,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培訓、教育工作。
(十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部的監督;協助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指導全市林業公安業務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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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三門峽概況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 ↑ 習近平十六字方針 為新時代公安工作定調! ,共產黨員網,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