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姓十家
七姓十家 |
七姓十家,亦稱「禁婚家」,為唐朝「山東郡姓」中的幾個世家大族,由北魏四姓、五姓發展而來,為唐代社會影響力最大、最具清望的十個家族,地位居全國甲族之首。
這十個家族分別是:「北魏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溫之三子,范陽盧度世之四子、盧輔之六子、盧溥不知几子,清河崔宗伯之二子、崔元孫之二子,前燕博陵崔懿之八子,西晉趙郡李楷之四子,七姓十家士望凡四十四人。」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七姓十家
外文名;Qi Xing Shi Jia
七 姓;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范陽盧氏、滎陽鄭氏、趙郡李氏、隴西李氏、太原王氏(或稱「五姓七族」)
十 家;李寶、鄭溫、盧輔、崔宗伯、崔懿等士族類別山東士族其他稱謂禁婚家
歷史背景
南北朝的統一以北朝戰勝南朝而結束,隋唐統治階級屬於北朝系統,其人物以北朝人物後裔為主幹,受北魏影響尤為深刻,北朝時已長期活躍於中原腹地。山東(唐代主要指太行山以東的華北平原)地區政權(如東魏、北齊)統治下的門閥士族,在唐代被稱為「山東郡姓」(詳見柳芳《氏族論》) [3] ,其中以排在首位的「崔、盧、李、鄭、王」五姓七族(也稱「七姓」)為代表,自漢魏以降,長期冠冕不絕、門閥不墜,至北魏孝文帝時期,成為官方欽定的、最高門第的士族(「四姓」、「五姓」兩說)。
陳爽《世家大族與北朝政治》指出:「以孝文帝太和改制為契機,一個以北魏皇室為軸心,以等級婚姻為紐帶,包括鮮卑「勛臣八姓」和漢人後族「四姓」在內的上層統治核心開始逐步確立。北魏後期,五姓和皇室之間、五姓各家族之間,一直維持着穩定而密切的婚姻關係,成為一個具有濃厚政治色彩的婚姻集團,「將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後族」,北魏政治以皇權統治為特徵,突出表現為宗室權重。而五姓家族與王室這種穩定而密切的婚姻關係,使他們在出仕、升遷等方面比其他漢族士人獲得了更為優越的條件,又使他們有更多的機會介入王朝上層決策,能夠在慘烈的政治傾軋中相互援引提攜,保持其權勢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深刻影響了北魏政治。太和改制後,「五姓」與北方其他高門大族在政治權勢、經濟實力等方面的距離也隨之拉大,社會聲望日隆……至北魏末年,五姓作為北方第一流門第的條件已完全具備……從北魏到唐初,歷經百餘年滄桑浮沉,由孝文帝所確立的五姓婚姻集團,仍不失為一個較為穩定的社會存在,儘管這種存在的政治色彩日漸淡化。」
隋朝以來,由於南方士族的迅速衰退,南北正朔之爭結束。中原衣冠的代表山東士族,以華夏文化的主要繼承者自居,其社會地位在隋唐時期凸現出來。與此同時,九品官人法的廢除和科舉制的推行,使得士族維持「上品無寒門」的制度土壤隨之消失,只有當朝冠冕可以享受門蔭制和免課役特權。在失去北朝時維持奕世顯貴的政治特權後,山東五姓高門的經濟和政治地位與其他士族一樣也都開始衰落,但因其擁有深厚的家學底蘊,悠久的文化傳統,崇高的社會聲望,以及強大的宗族勢力和廣泛的社會基礎,經長期戰爭打擊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不免「自矜地望」、「偃仰自高」,至唐朝時仍具冢中枯骨之餘烈。五姓諸房為維持門第華貴,故挾家學禮法之清,鄙視他族之「濁」,恃其族望,仍按照南北朝以來的舊俗在五姓內部通婚,恥與他姓為婚 ,以「淨化」婚姻圈為手段,獨標異格,傲視海內。
唐代社會上流行的風俗習慣只將博陵崔氏、清河崔氏、范陽盧氏、趙郡李氏、隴西李氏、滎陽鄭氏列為「四姓」(崔盧李鄭),加上太原王氏則被稱為「五姓」 。唐高祖李淵曾對竇威說:近來見關東地區的百姓與崔氏、盧氏通婚,還自我誇耀,你們竇家世代為皇親國戚,不也一樣很高貴嗎! 唐太宗李世民曾說:我和山東地區的崔氏、盧氏、李氏、鄭氏並無宿怨,只是因為他們世代衰微,現在已經沒有一個人做官,卻還自稱是士大夫,婚嫁的時候,依此大量索取財物。有的人才能見識平庸低劣,卻還悠然自得地自誇高門,炫耀死去的祖先,依附於富貴之列,我真不明白社會上為什麼還會看重他們?
諸多唐代墓誌也記載:「李鄭崔盧,姓之名器。千古推高,九流仰視」、「閥閱婚媾,歷世濟美」、「宦媾之盛,時無與倫」 ,出身河東薛氏的宰相薛元超更是將未娶到五姓女子列為「人生三大遺憾」之一 ,由此可見五姓高門受天下尊崇的程度。
禁婚家
唐貞觀十二年(638年)春,吏部尚書高士廉、黃門侍郎韋挺、中書侍郎岑文本、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奉命編撰《氏族志》,高士廉等人本着求真務實的態度積極開展工作,「遍責天下譜諜,質諸史籍,考其真假,辨其昭穆,第其甲乙,褒進忠賢,貶退奸逆,分為九等。」進行排序,最終以出身博陵崔氏第二房的黃門侍郎崔民干為第一等士族 。但是,唐太宗李世民看了初稿後很不滿意,為了維護皇室榮耀,李世民利用政治權力干預,下令重新排序,「以皇族李氏為首,外戚(長孫)次之,降崔民干為第三。」同時定下政策,如《新唐書·高儉傳》載:「王妃、主婿皆取當世勛貴名臣家,未嘗尚山東舊族。」自唐太宗至唐玄宗,先後四次修撰《氏族志》,通過行政力量重新排布士族名次,以當世冠冕之高下對抗五姓所持冢中枯骨餘澤之強弱,藉此來打擊他們的社會影響力,然而朝中如魏徵、房玄齡、李績等唐朝開國功臣仍不顧政策,依舊爭相與山東士族通婚,因此山東高門的舊望不減。
《唐國史補》記載:「張燕公(張說)好求山東婚姻,當時皆惡之。及後與張氏為親者,乃為甲門。」 可見唐代社會以與五姓通婚為貴已成為一時風氣。
唐高宗時宰相李義府門第寒微,為其子與山東士族攀婚遭到拒絕,因此懷恨在心,附和許敬宗之議,上告高宗 ,慫恿高宗下詔禁止他們相互聯姻。為鞏固關隴集團統治,唐高宗下令:「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度世)、盧渾(盧溥) 、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但這實際上沒有達到效果,「男女皆潛相聘娶,天子不能禁。 」他們在唐代雖已失去昔日顯赫的政治權勢,「 身未免於貧賤」,卻仍以婚婭相尚,不與皇室聯姻,「光榮孤立」於李唐政權之外,高宗的禁婚詔反而變相地抬高了山東舊族的身份,「其後天下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皆稱『禁婚家』,益自貴。」
這些家族不僅蔑視諸姓,即使皇室也不能入其眼 。《舊五代史·李專美傳》記載:「專美之遠祖本出姑臧大房,與清河小房崔氏、北祖第二房盧氏、昭國鄭氏為四望族,皆不以才行相尚,不以軒冕為貴,雖布衣徒步,視公卿蔑如也。男女婚嫁,不雜他姓,欲聘其族,厚贈金帛始許焉。唐太宗曾降詔以戒其弊風,終莫能改。其間有未達者,必曰:『姓崔、盧、李、鄭了,余復何求耶!』」李專美在唐朝的先祖出自隴西李氏姑臧大房,正是「七姓十家」禁婚家中「隴西李寶」的後人,足見其以門第自矜的傲慢程度。唐文宗時,皇帝向宰相鄭覃求婚,希望鄭覃能把孫女嫁給皇太子,但鄭覃寧可把孫女嫁給時為九品官的崔皋。為此文宗感嘆到:「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上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顧不及崔盧耶?」 可見即便是到了文宗時代的晚唐,人們的門閥觀念不僅沒有減弱,相反更為嚴重。
《唐語林》記載:「清河崔氏亦小房最著,崔程出清河小房也,世居楚州寶應縣,號『八寶崔氏』……程累郡無政績,小杜相聞程諸女有容德,致書為其子讓能娶焉。程初辭之,謂人曰:『崔氏之門,若有一杜郎,其何堪矣?』而杜相堅請不已。程不能免,乃於寶應諸院取一娣侄嫁之。」小杜應當指唐懿宗時宰相杜審權,出身於關中郡姓(韋裴薛楊柳杜)之一的京兆杜氏,社會地位並不低,然而仍被崔程所嫌棄,可見其門第觀念之深固。士族在通過科舉獲得政治地位的同時,仍然沒有放棄通過婚姻強化門第觀念及彰顯其獨特性。因此,婚姻的門第觀念一時間還難以打破和逾越,鄭仁表詩「文章世上爭開路,閥閱山東拄破天」,亦常被視為唐中後期士人對門第婚姻充滿了嚮往之情的寫照。
四十四子
隴西李氏李寶之六子:李承、李茂、李輔、李佐、李公業、李沖。 太原王氏王瓊之四子:王遵業、王廣業、王延業、王季和。 滎陽鄭氏鄭溫之三子:鄭曄、鄭恬、鄭簡。 范陽盧氏盧度世之四子:盧淵、盧敏、盧昶、盧尚之。 范陽盧氏盧輔之六子:盧靖、盧琇、盧璧、盧同等六人。 范陽盧氏盧溥諸子:盧煥等人。 清河崔氏崔宗伯之二子:崔休、崔夤。 清河崔氏崔元孫之二子:崔亮、崔敬默。 博陵崔氏崔懿之八子:崔連、崔琨、崔格、崔邈、崔殊、崔怡、崔豹、崔侃。 趙郡李氏李楷之四子:李晃、李䒩、李勁、李叡。
相關記載
《資治通鑑·卷一百四十》:魏主雅重門族,以范陽盧敏、清河崔宗伯、滎陽鄭羲、太原王瓊四姓衣冠所推,咸納其女以充後宮。隴西李沖以才識見任,當朝貴重,所結姻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為夫人。
《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九》:過江則為"僑姓",王、謝、袁、蕭為大;東南則為"吳姓",朱、張、顧、陸為大;山東則為"郡姓",王、崔、盧、李、鄭為大;關中亦號"郡姓",韋、裴、柳、薛、楊、杜首之;代北則為"虜姓",元、長孫、宇文、於、陸、源、竇首之。"虜姓"者,魏孝文帝遷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於帝宗屬,或諸國從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並號河南洛陽人。"郡姓"者,以中國士人差第閥閱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華腴",尚書、領、護而上者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為"乙姓",散騎常侍、太中大夫者為"丙姓",吏部正員郎為"丁姓"。凡得入者,謂之"四姓"。又詔代人諸胄,初無族姓,其穆、陸、奚、於,下吏部勿充猥官,得視"四姓"。北齊因仍,舉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選。故江左定氏族,凡郡上姓第一,則為右姓;太和以郡四姓為右姓;齊浮屠曇剛《類例》凡甲門為右姓;周建德氏族以四海通望為右姓;隋開皇氏族以上品、茂姓則為右姓;唐《貞觀氏族志》凡第一等則為右姓;路氏著《姓略》,以盛門為右姓;柳沖《姓族系錄》凡四海望族則為右姓。不通曆代之說,不可與言譜也。今流俗獨以崔、盧、李、鄭為四姓,加太原王氏號五姓,蓋不經也。(按:太原王氏在北朝發展的情況,可參考《太原王氏在北朝的沉浮》一文)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敘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敘所以然。以四后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敘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余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勛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度世)、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唐會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元孫,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為婚姻。
《實賓錄·卷三·七姓》: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婚。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勛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溫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世傳清白,子孝臣忠,山東士大夫以五姓婚姻為第一,朝廷衣冠以尚書端揆為貴仕,惟公兼之。清河崔氏,至趙公三代僕射,可謂盡善矣!(按:此處言四十四人,然相加僅三十七人,實漏述了崔宗伯二子與盧溥若干子。)
李林宗《唐試太子司議郎兼侍御史知度支東都擇善院事清河崔府君墓志銘並序》:有詔遣諸儒第氏族,皆以崔氏首出諸姓。國朝嘗以其族望高,又薄他姓,及遺近不與通婚,乃禁崔氏等四姓不得自相嫁娶,又不得厚問遺以相高大。後有求婚者告之禁婚,其望益高,遂不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