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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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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是中国专有名词。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统,一是5500年前两河流域苏米尔人创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罗河流域古埃及人创造的圣书字[2],三是3300年前中国殷商时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国文字的发展未曾断裂,从商代一直传承至今,汉字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文字,这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目录

名词解释

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避税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差异、漏洞、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条件

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一般反避税调查的实施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背景资料;

(二)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三)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五)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六)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一般反避税调查要求的资料: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简称筹划方)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的资料,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者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