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裂」之刑並非五馬分屍
車裂之刑
那麼,到底車裂是一種怎樣的酷刑?簡單來說,就是將人處死之後進行肢解,然後曝屍示眾。至於受刑者具體的死法,那就有很多了,試舉幾例:
吳起:據《史記·吳起列傳》和《呂氏春秋·貴卒》,吳起是被楚國作亂的貴族亂箭射死的,《呂氏春秋·執一》、《淮南子》、《韓詩外傳》均稱其被「車裂」;《韓非子》、《史記·蔡澤列傳》則稱其被「枝解」。
李斯:《史記·李斯列傳》載李斯被「腰斬」,《淮南子·人間訓》、《鹽鐵論》稱其被「車裂」。
趙高:《史記·秦始皇本紀》載趙高被韓談「刺殺」,也就是被劍、矛、戈等利器刺死,該篇末尾所附班固評論中稱趙高被「車裂」。《後漢書·宦者傳》稱其被「轘(音同換)裂」,《說文解字》:「轘,車裂人也。」
譚世保先生在《「車裂」考》一文中指出,戰國至漢代,人們常把車裂與斬、殺等詞混用,因為先秦時代對於「被公開處死或打死的罪犯、敵人,不管用刀戈砍殺死,還是用箭射死,最後把他們的屍體肢解分散來懸掛示眾,所以稱砍、殺、斬、射固然可以,稱肢解、轘或車裂亦不錯」。
也就是說,對於這些死後被肢解示眾的人來說,「腰斬」、「刺殺」是他們具體的死法,「車裂」則是他們死後被進一步處以的刑罰,史籍中不同的說法只是作者們想要強調的內容不同罷了。
另外,「車裂」和「肢解」也有區別,「肢解」只是簡單的分屍,而車裂含有明正典刑、曝屍示眾的意思。《漢書·景十三王傳》載榮愛死後被「支解以棘埋之」,《後漢書·陳湯傳》載匈奴郅支單于「怒殺康居王女及貴人、人民數百,或支解投都賴水中」,這兩則事例中只能用「支解」而不能用「車裂」,因為事例中的肢解只是為了方便處理屍首,並不涉及明正典刑、曝屍示眾。
「肢解」不僅可以用在屍首身上,也可以直接用在活人身上。《韓詩外傳》載:
齊有得罪於景公者,景公大怒,縛(捆綁)置之殿下,召左右肢解之,敢諫者誅。晏子左手持頭(抓住犯人的頭),右手磨刀,仰而問曰:「古者明王聖主其肢解人,不審從何肢解始也?」景公離席曰:「縱之(把這個人放了吧),罪在寡人。」
這則故事雖然未必真的發生在齊景公君臣身上,但足以說明當時真的有肢解活人的刑罰。至於行刑工具,故事中晏子用的是刀,《國語·魯語》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音同昨,用竹篾擰成的索),薄刑用鞭撲。」肢解的工具應該就是斧鉞刀鋸這類金屬利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