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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监察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监察厅(以下简称省监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8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1],省监察厅撤销。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2]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四)负责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草拟或经授权制定省内执行的政纪条规。

(五)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地)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省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监察部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理位置:南岗区长江路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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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