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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復仇議(柳宗元詩作)
《駁復仇議》是唐代柳宗元創作的散文。
基本內容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圭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對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昔日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世。若日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以向,違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向使刺讞(音厭)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難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於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柳宗元簡介
柳宗元(七七三-八一九),字子厚,河東(今山西永濟縣)人。貞元初年進士,官監察御史。順宗時,王叔文執政,他任禮部員外郎,銳意推行政治改革。不久,王叔文失敗,他也被貶為永州司馬,遷柳州刺史。在南方凡十四年,死於柳州。
柳宗元是傑出的思想家,憑着一股積極的熱情和出色的才能進行政治活動。改革雖然失敗了,中年以後的處境更加悲苦,但這卻使得柳宗元有機會深入生活、接近百姓、反思歷史,從而使他成為一個卓越的散文家和詩人。他和韓愈是古文運動的兩個主要倡導者。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柳宗元在思想方面所具有的進步的積極的意義,似又因韓愈的某些保守意識而有所不及。
柳宗元的詩,數量較多的是抒寫個人抑鬱的心情和離鄉去國的悲哀。從這些詩篇里,我們可以看出一個有理想的正直的人在不合理的黑暗社會裡遭受到怎樣殘酷的迫害!在柳詩中成為特有的新穎題材的是對西南地帶少數民族生活進行多方面描繪的作品。其中洋溢着非常濃厚的地方情調和氣氛。至於刻畫自然景物的小詩,如《江雪》、《漁翁》等,都是膾炙人口的名作。著有《柳河東集》四十五卷,《外集》二卷。[1]
【注釋】
天后:指武則天。伏:表示敬畏的詞。
陳子昂:( 661—— 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射洪縣) 人,唐初傑出詩人、文 學家。二十四歲中進士,曾任右拾遺之 職。
旌其閭;指在徐元慶的家鄉立牌坊或賜匾額予以表彰。
令:律令。典:法典。
潛:超越本分。
刺:偵察調查。讞:審判定案。
州牧:一州的長官。
戴天:共同生活在蒼天之下。語出《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 共戴天。」枕戈:頭枕武器。《禮記·檀弓》孔子說「居父母 之仇」,「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這幾句話引自《周 禮·地官》「調人」條。調人:官名。《春秋·公羊傳》:相 傳是孔子再傳弟子公羊高著的一部解釋《春秋》的書。引文見 《公羊傳》定公四年。
【解題】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圭(今陝西渭南縣)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圭縣尉趙師韞(音韻)殺害。後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僕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後,投案自首。對於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陳子昂則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的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後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並將此事編入律令。當時,大家都贊同陳子昂的主張。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的。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於說明官吏違法殺入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2]
參考文獻
- ↑ 柳宗元代表作,詩詞,介紹,生平,軼事_中國古詩詞網. 中國古詩詞網. [2024-11-09].
- ↑ 中國古典詩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