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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位于江西省南部,赣州市中部,赣江上游,环绕赣州市区,东经114°42′-115°22′、北纬25°26′-26°17′。总面积2993平方千米。总人口63万人(2013年末)。全区辖12个镇、7个乡:梅林镇、王母渡镇、沙地镇、江口镇、田村镇、南塘镇、茅店镇、吉埠镇、五云镇、湖江镇、储潭镇、韩坊镇、阳埠乡、大埠乡、长洛乡、大田乡、石芫乡、三溪乡、白鹭乡[1]区政府驻梅林镇梅林大街5号。

地形属丘陵山地。地势东南高,中、北部低,东部和南部重峦迭嶂,其间夹有山间条带状谷地,海拔在500—1000米之间。中部和北部多为丘陵,大小河流纵横其间,切割成大大小小的丘陵盆地。全县最高处为小坪乡的水鸡岽,海拔1185.2米;最低处为湖江乡张屋村,海拔仅82米。境内河流密布,有大小河流700多条,桃江、平江、贡江、赣江流经全境。属季风湿润气候。

历史沿革

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始置县,因《山海经》所记“南方有赣巨人”而得名。另有一说,因二水于赣州合流成赣江,以此得名。西汉属豫章郡,县治溢浆溪。莽新隶九江郡。东汉复为豫章郡。兴平二年(195)孙策分豫章郡置庐陵郡,赣县属之。三国吴嘉和五年(236)分庐陵郡置南部都尉,赣县属之。同年析赣县地置平阳县(太康元年改名平固县)。

西晋太康三年(282)改南部都尉为南康郡,赣县隶南康郡。太康十年(289)县治徙葛姥故城(今章贡区水东一带)。东晋永和五年(349),郡、县治徙章贡二水之间(今赣州市区)。刘宋改郡为国,赣县属南康国。齐复南康郡,梁、陈因之。陈时,赣县与南康县互易其名。隋大业元年(605)互复原名。开皇九年(589),改南康郡为虔州。同年平固县归并赣县。至隋、唐,赣县均属虔州。

五代杨吴属百胜军。南唐改昭信军。宋开宝八年(975)复称州,赣县仍属虔州。太平兴国七年(982)析赣县7个乡(原平固县地)置兴国县。绍兴二十三年(1153)取章贡二水合流之义改虔州为赣州,赣县属之。元属赣州路。明、清属赣州府。民国先后属直隶省或属赣南道、第十一行政区、赣南专区及第九、第四行政区。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建立赣县苏维埃政府。1949年8月14日赣县解放,属赣州专区,析赣州镇置赣州市。赣县先后属赣南行政区(1949年11月)、赣州专区(1951年6月)、赣南行政区(1954年6月)、赣州专区(1964年5月)、赣州地区(1968年2月)、赣州市。县政府驻地原在赣州市南外东阳山,1969年7月迁梅林,新建梅林镇。2016年,撤销赣县,设立赣州市赣县区。

1987年4月5日,湖江乡分为湖江乡、古田乡、湖新乡三个乡(赣府厅字[1987]165号批复)。1988年9月12日,撤销江口乡、王母渡乡、沙地乡、田村乡,设立江口镇、王母渡镇、沙地镇、田村镇(赣民函[1988]101号批复)。1990年10月16日,设立攸镇乡(赣民字[1990]137号批复)。1993年11月17日,撤销南塘乡,设立南塘镇(赣民字[1993]167号批复)。1995年9月29日,撤销吉埠乡,设立吉埠镇(赣民字[1995]185号批复)。1996年3月19日,撤销茅店乡,设立茅店镇(赣民字[1996]53号批复)。2000年5月8日,撤销五云乡,设立五云镇(赣民字[2000]104号批复)。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赣县常住总人口492065人,其中,梅林镇48630人、王母渡镇36880人、沙地镇25419人、江口镇32912人、田村镇32564人、南塘镇37863人、茅店镇23387人、吉埠镇27848人、五云镇19581人、阳埠乡19643人、韩坊乡28845人、大埠乡16570人、小坪乡6339人、长洛乡10377人、大田乡12686人、古田乡8902人、湖新乡8947人、湖江乡18282人、储潭乡16560人、石芫乡13735人、三溪乡11997人、白石乡11228人、白鹭乡13570人、攸镇乡9300人。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2],赣县常住总人口546964人,其中,梅林镇93711人,王母渡镇36941人,沙地镇35961人,江口镇37182人,田村镇40097人,南塘镇39785人,茅店镇26417人,吉埠镇27757人,五云镇20715人,韩坊乡33199人,阳埠乡20305人,大埠乡17421人,长洛乡10650人,大田乡12387人,湖江乡38954人,储潭乡17853人,石芫乡13059人,三溪乡10788人,白鹭乡12205人,赣县经济开发区1577人。

2011年11月28日,《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同意赣县储潭乡撤乡设镇的批复》(赣民字〔2011〕13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储潭乡,设立储潭镇。2015年,省民政厅(赣民字〔2015〕1号)批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韩坊乡,设立韩坊镇。

201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6号):同意撤销赣县,设立赣州市赣县区,以原赣县的行政区域为赣县区的行政区域,赣县区人民政府驻梅林镇梅林大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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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