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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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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自然災害損失

外文名

the loss caused by

the natural disaster

自然災害損失,(the loss caused by the natural disaster),是指由於自然災害而引起的各項財產損失,又稱「非常損失」。 [1]

簡介

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毀損和因此而引起的停工損失、善後清理費用等。非常損失一般按財產物資的賬面價值減殘值收入和保險費收入,加善後清理費用計算求得。自然災害損失經批准後方可核銷。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於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國家是不負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自然災害損失不同於人工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而人工損失一般計入「管理費用」。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損耗,應先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針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一般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營業外支出就是費用類,借方為增加。

商品發生自然災害損失的會計分錄:

發生自然災害首先要對財產物資盤點,以確定損溢情況,如果造成損失,即盤虧時按如下做分錄:

批准處理前,即調整賬簿,以達到賬實相符,做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參考來源

  1. 自然災害損失, 貼吧,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