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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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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发布《[1]》 。文件将职业资格重新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职业资格 [2]
外文名称 Occupation qualification
拼音 zhí yè zī gé [3]
适用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
清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包括 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基本概念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人社部按照国务院部署,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从2014年起,已报请国务院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总量减少44%,超额完成本届政府确定的减少1/3职业资格的目标。这标志着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文件将职业资格重新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人社部发〔2017〕68号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乡村兽医 19 拍卖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乡村医生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航空安全员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35 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 3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质检总局 37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38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9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0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2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43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4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4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9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50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1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2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53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54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5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6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57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58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59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1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3 家畜繁殖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游泳救生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5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 6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设备点检员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电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锅炉设备检修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变电设备检修工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8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9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桥隧工 防水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0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11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工业废水处理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工业废气治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3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燃气轮机值班员 锅炉操作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14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5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6 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7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18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19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0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21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汽车装调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2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3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24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25 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26 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钳工、磨工、冲压工 电切削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27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8 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29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0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重冶湿法冶炼工
31 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2 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3 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矿山救护工 34 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5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玻璃钢制品工 36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37 药物制剂人员 药物制剂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8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药炮制工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39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0 农药生产人员 农药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1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有机合成工 43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总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防腐蚀工
制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44 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炼焦工 45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6 木制品制造人员 手工木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47 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服装制版师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8 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纺织染色工 49 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0 纺纱人员 纺纱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缫丝工 51 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2 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酿酒师、品酒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评茶员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53 乳制品加工人员 乳品评鉴师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4 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5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6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机修理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沼气工
农业技术员 57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58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健康管理师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生殖健康咨询师 59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0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汽车维修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61 保健服务人员 保健调理师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2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美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美发师 63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育婴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保育员 64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65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6 水文服务人员 水文勘测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67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水工监测工 68 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地质调查员 地勘掘进工、地质实验员、物探工 69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纤维检验员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机动车检测工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0 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不动产测绘员
工程测量员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1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保安员 公安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安检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智能楼宇管理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安全评价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72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73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74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5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76 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77 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茶艺师 78 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79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机场运行指挥员 80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81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森林消防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应急救援员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需要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分为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副高级,正高级)。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职责分工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它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职业资格准入分类
职业无贵贱之分,但有难易,社会责任大小之分,因此国家会采取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简单可分为注册类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员),执业类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律师,大法官,大检察官,执业中医师,执业护士,公务员),许可类资格(教师证,钳工证,焊工证,证券从业类,保险类)。其他未特别强调的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或无一定的职业资格要求(农民,捡垃圾,扫马路)。不同类的职业资格准入取得方式不同,有的要求必须通过全国性统一考试,有的无要求。有的甚至要求取得资格证书前必须在相关行业类从内从事相关工作一定的时间(律师,医师)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等级结构及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和初级技能。其框架结构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规定,各等级的具体标准为: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重要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能完成较为重要复杂的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完成较为非常规性的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完成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有些职业可不设立高等级或低等级。
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取得中级技能(中级工)资格,相当于技术员待遇; 取得高级技能(高级工)资格,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待遇; 取得技师资格,相当于工程师待遇; 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待遇。
职业资格的分类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87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员、防腐蚀工。
(二)农林牧鱼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三)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速录师。
其他资格
从业
从业资格的确认及其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学历认证或考试取得。一般来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确认其从业资格:
①具备本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②已经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考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③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执业
执业资格的确认及其证书的颁发工作都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必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考核标准则因不同的专业而略有差异。
我国已经完全建立了执业资格制度的共有16个专业,其中,7个专业实行注册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实行注册制度的7个专业为: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拍卖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9个实行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是:教师、医师、药师、护师、统计师、会计师、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国际商务师。今后,随着职业资格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必然还会有更多的专业建立起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为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已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具备职业道德;③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④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如果是再次注册者,还应取得知识更新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相关规定
从业资格的取得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见习-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执业资格的取得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与学历的区别
职业资格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学历的概念
学历指一个人的学习经历。同等学历指具有与某级教育相同层次的学历或者获得同级教育但非同一学科、专业的毕业证书包括相应的学位 。例如,一般认为,我国中等专业学校或者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历。同等学历的概念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具有参考意义。
如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同等学历考生跨学科、专业报考硕士生、博士生;在学位工作中出现的非本学科、专业毕业的同等学历申请者跨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此外,在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中也会经常出现同等学历的概念。
凡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均属同国家教育部规定: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者经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可以报考硕士生,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具体的业务要求。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两者应按报考学校的要求出具证明自己同等学力水平的材料,经报考学校审核符合要求发给准考证。经初试通过后,如准许参加复试,都还要加试考试科目。
学力的概念
在职业资格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经常会碰到同等学力与同等学历的问题,学力是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的简称,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以及在接受知识、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方面的能力。同等学力一般是指学习经历不同,但在知识水平和学力能力方面达到同等程度的人员。
同等学力的概念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经常出现,通常指申请学位者或报考研究生的考生,虽然没有大学本科或者硕士生、博士生学历 包括获得相应的学位 ,但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了相当于大学本科或硕士生毕业以及博士生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水平。
也就是说,同等学力是非本科、硕士生毕业者报考硕士生、博士生,以及不具备硕士生、博士生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同等学力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以及接受其报考或申请单位的审核。
资格证书
经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作用
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有效范围
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分类
资格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登记制度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
注册管理机构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执业资格注册的条件
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处理原则
人社部负责人介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根据下一步的清理计划,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经过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政府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学会承担。
2014年的6月和8月,国务院分两批取消了58项中央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包括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等。到2015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太多、证书太乱的现象有望改变。
相关事件
《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务院2014年11月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99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制度,被写入劳动法。此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应运而生,并催生了各种培训热、考证热。
职业资格证书,本是职业能力的一种外在凭证;但是,因为,职业资格许可的随意,职业资格证书的泛滥,以及考证热的形式化,职业资格证书的意义也正在失去--即便拥有了更多的资格证书,也很难证明自己,也很难被用人单位相信,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当然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具有了相应的职业能力。
此时,职业资格证书就给人以鸡肋之感--虽然没有什么大用,但是上岗需要,而且水涨船高,如果没有职业资格证书又不行。于是,职业资格考试一直很热,而且处于一种盲目的考试热中。
对职业资格许可和证书进行规范,它可以逐渐剥离职业资格考试中种种附加的利益,让职业资格考试变得更纯粹一点。当职业资格考试泛滥,并成为一种考试经济时,很多职业资格证书只不过是一些部门、行业和协会硬生生制造出来的谋利道具,根本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各个部门、行业和协会为了自身的利益,依然热衷于不断设置更多的资格证书,并将其哄抬到上岗必需的重要程度。其实,这种职业资格许可与职业证书,完全是一种自身资源的寻租和兑现,除了让这些部门、行业和协会赚得盆满钵满外,只能徒增考生与从业者的负担。
所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另一个好处是,它也可以给那些盲目考证的考生减压,让他们把精力和时间放在专业的学习上,而不是证书的获取上。换个角度看,规范职业资格证书不仅仅是减压,它还是一种加压--没有了直接证明资格能力的职业证书,职业能力如何体现、如何培养?这就需要高等教育有一个落地的过程。
一方面,应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规模。另一方面,必须强调职业能力培养在高等教育中的分量与重要性。一些高校需要顺势转型,教育理念也需要及时改变。
内地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在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直接取消的事项多达42项,占72%。包括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贷款卡发放核准、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保税工厂设立、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等。
本次取消和下放意在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信号也非常明显。其中涉及投资、企业经营45项,占78%;金融类12项,占21%。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涉及证券、保险、土地估价、公路水运、金融理财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涉及民航、粮食、农业等领域。
本次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评比类5项、达标类1项、表彰类13项,涉及民族工作、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林业、知识产权、外汇等多个领域。
本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82个项目,占现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总数的47%,涉及国务院33个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涉及多个领域,包括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服务许可,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许可等项目。
国家再次取消47项职业资格,规范职业资格评定
据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6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他们的成长给予更多关爱帮助;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更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会议指出,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在近两年已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基础上,会议决定,再取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市场管理员、插花员等47项职业资格。至此,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比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已减少50%以上。
下一步要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的同时,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2016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今日表示,职业资格取消工作完成以后,将采取加强培训,加大岗位管理,减轻人才负担等措施,保证现在人员职业能力水平上质量不降低。
李克强再谈清理职业资格:政府要管住"闲不住的手"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清单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05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
当天会议决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通过取消、合并等再减少一批职业资格,将剩余职业资格列入目录。
"尤其要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李克强强调,"对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政府必须管住那只'闲不住的手'!"
参考来源
- ↑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 ↑ 国家国家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
- ↑ 社会职业资格考试-须满足3个条件才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