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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課之法廢》出自宋代文學家洪邁的《容齋四筆》卷七。

容齋四筆·序

始予作《容齋隨筆》,首尾十八年,《二筆》十三年,《三筆》五年,而《四筆》之成,不費一歲。身益老而著書益速,蓋有其說。嚷自越府歸,謝絕外事,獨弄筆紀述之習,不可掃除。故搜采異聞,但緒《夷堅志》,於議論雌黃,不復關抱。而稚子櫰,每見《夷堅》滿紙,輒曰:「《隨筆》、《夷堅》,皆大人素所遊戲。今《隨筆》不加益,不應厚於彼而薄於此也。」日日立案旁;必俟草一則乃退。重逆其意,則衷所憶而書之。櫰嗜讀書,雖就寢猶置一編枕畔,旦則與之俱興。而天嗇其付,年且弱冠,聰明殊未開,以彼其勤,殆必有日。丈夫愛憐少子,此乎見之。於是占抒為序,並獎其志雲。

原文

唐制,尚書考功掌內外文武官吏之考課,凡應考之官,家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眾讀議其優劣,定為九等考第,然後送省。別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一校京官考,一校外官考,又定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一監京官考,一監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其未至於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外州則司錄、錄事參軍主之,各據之以為黜陟。國朝此法尚存,慶曆、皇祐中,黃亞夫庶佐一府、三州幕,其集所載考詞十四篇,《黃司理》者曰:「治犴獄,歲再周矣,論其罪棄市者五十四,流若徒三百十有四,杖百八十六,皆得其情,無有冤隱不伸,非才也其孰能?其考可書中。」《舞陽尉》者曰:「舞陽大約地廣,它盜往往囊槖於其間,居一歲,為竊與強者凡十一,前件官捕得之,其亡者一而已矣,非才焉固不能,可書中。」《法曹劉昭遠》者曰:「法者,禮之防也。其用之以當人情為得,刻者為之,則拘而少恩。前件官以通經舉進士,始掾於此,若老於為法者,每抱具獄,必傳之經義然後處,故無一不當其情,其考可書中。」它皆類此。不知其制廢於何時。今但付之士按吏據定式書於印紙,比者又令郡守定縣令臧否高下,人亦不知所從出。若使稍復舊貫,似為得宜,雖未必人人盡公得實,然思過半矣。

作者簡介

洪邁(1123~1202年),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南宋饒州鄱陽(今江西省鄱陽縣)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宰執、封魏郡開國公、光祿大夫。卒年八十,諡「文敏」。配張氏,兵部侍郎張淵道女、繼配陳氏,均封和國夫人。南宋著名文學家[1]。主要作品有《容齋隨筆》、《夷堅志》。

《容齋隨筆》是南宋洪邁著的史料筆記,被歷史學家公認為研究宋代歷史必讀之書。《容齋隨筆》與沈括的《夢溪筆談[2]、王應麟的《困學紀聞》[3],是宋代三大最有學術價值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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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容齋隨筆》等古籍發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