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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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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性规制 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以治理市场失灵为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干预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日本著名的规制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Incentiveregulation),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激励性规制 [1]

定义 确保价格的合理

解释 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说明 实现有效率的产出和投资水平

规制目标

激励性规制者的规制目标

在进行最优规制机制的设计时,首先应该明确规制者的目标函数。规制者的目标通常都是多重的,包括:

实现生产的有效率(成本最小化);

确保价格的合理;

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实现有效率的产出和投资水平;

制定一种公平的规制政策;

制定一种简单的、易于理解的规制政策;

保护环境。

在不同的情况下,规制者可能会特别重视其中的某些方面,但总的来说,这些目标都是重要的。对规制者而言,实现其中任何一个单一的目标相对容易,而要同时实现多重目标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及其困难的。不同的规制目标可以通过不同的规制政策来实现,由于通常情况下单一的一个政策几乎不可能同时实现所有相关的目标,因此一定程度的折衷是必不可少的。为了确定这些折衷的最优程度,政策制定者们需要对每个目标的重要性给予量化的指标(如权重等),从而形成规制者制定政策时依据的一个明确的目标函数。

主要类型

激励性规制的主要类型

1、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s regulation)

是在英、美国家应用最多、最为流行的一种价格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是指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价格上限,被规制者可以在这一上限之下自由定价,进而逼近拉姆士价格结构,也就是提供多产品的被规制者在努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又保证不亏损的一组次优价格组合。价格上限规制通过赋予被规制者更多定价的自由决策权,可以更有效地促使被规制者考虑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是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激励性规制。RPI-X价格上限规制方案由李特查尔德在1983年设计出来,并最早于1984年运用于英国电信业。而美国电信业已经有40个州采用了价格上限规制,仅有4个州采用其他形式的激励性规制。

2、特许投标规制(Franchise Bidding regulation)

是通过间接引入竞争从而促进被规制者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性规制。特许投标规制最早是由德姆塞茨(Demsetz)在"为什么要对公用事业进行规制"一文中提出的,规制者通过竞标方式将特许经营权赋予能以最低价格提供服务的企业,并将其作为对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经营的一种奖励。这样,既可以保证规模经济,又可以间接地引入竞争,实现帕累托改进。

3、区域间竞争规制(yardstickcompletion egulation)

区域间竞争规制则是通过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的刺激下,努力提高自身内部效率的一种规制方式。不可否认的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规制者在确保及时获取有效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规制价格,促进地区间企业开展间接竞争仍然存在着较大困难。

4、联合回报率规制(bandedrate-of-rectumre gulation)

是以投资回报率规制为基础的一种规制方式,规制者根据被规制者提出要求提高投资回报率的申请,具体考察那些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对企业提出的投资回报率水平作必要调整,最后确定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范围,被规制者可以在这一范围内根据具体的经营目标自主确定投资回报率。

5、利润分享规制(profit sharing regulation)

是指通过采取为将来购买提供价格折扣等形式让消费者直接参与公用事业的超额利润分配或分担亏损。这样,不仅可以通过刺激消费,促使企业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还有助于实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分配。

6、菜单规制(menus regulation)

它是将多种规制方案组合成一个菜单,以供被规制者选择的一种综合性规制方式。

7、延期偿付率规制

就是允许消费者先消费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时期后再付费的规制方式。

政策设计

在规制实践中,规制者与企业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的说,存在两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前者指相对于规制者而言,企业对产业环境具有更多的私人信息,如技术状况、成本信息、需求信息等;后者指在规制契约确定后,企业的努力程度、经营行为等不能完全为规制者所观测。激励性规制政策的设计就是在基于这两种信息不对称的前提条件下寻找使规制者目标函数最大化的合约。

1、逆向选择

在规制合约签订之前,由于企业是直接组织生产和销售的载体,因此对于生产成本、市场需求等信息,企业与规制者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但是,规制者可以通过向企业提供一个精心设计的政策菜单,让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自主选择其中一个规制政策,来实现规制者的目标。

在进行激励性规制政策合约的设计时,通常需要考虑两个约束条件:其一,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给定的合约下,企业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激励相容约束要求合约使企业做出的选择正是规制者所希望的,也就是使双方达成目标的一致。其二,个体理性约束。个体理性约束保证规制企业从接受合约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不接受合约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保留效用)。最优规制政策就是在满足这两个约束条件下使规制者的目标函数取最大值的合约。

2、道德风险

当规制者与企业签订规制合约后,由于无法直接观测到企业的一些影响规制目标的行为(如企业在管理上做出的努力等),规制者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激励企业按照其目标行事。这种间接的方式就是提供一种补偿机制,将企业的收益与规制者能够观测到的某个变量相挂钩,这个变量与企业的行为是相关的。规制者能否有效的激励企业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可观测变量的性质,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敏感性和可变性。

敏感性指被观测到的变量随企业目标行为的改变而变化的程度。显然,如果这个观测变量根本不随企业行为的改变而发生变化,那么将企业的收益与这个观测变量相挂钩也就不可能对企业的行为起到任何激励作用。相反的,如果企业的行为可以引起观测变量的显著改变,那么将企业的收益与观测变量挂钩就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起到有力的激励作用。

可变性指企业行为与相应的观测变量之间关系的噪声或随机性。即使一个观测变量可能在平均程度上随企业的行为而改变,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非系统性的,存在一定的随机扰动。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行为一定时,观测变量在随机因素的作用下取值可能大不相同,这就给企业的收益带来了风险。通常情况下企业都是风险规避的,这就要求规制者对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提供一定的补偿,从而提高了规制成本。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