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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法令,指政权机关所颁布的命令指示决定等的总称。语出南史·循吏传·郭祖深:"伏愿去贪浊,进廉平,明法令,严刑罚,禁奢侈,薄赋敛,则天下幸甚。"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法令 [1]


外文名 laws and regulations

定义

台湾

指包括法律、自治条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规则、委办规则、函释等,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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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在《八二宪法》以前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补充规定。[2]

香港

香港沿袭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指英格兰国会、大不列颠国会或联合王国国会通过的成文法"Act"。

澳门

《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及总督行使立法职能,未保留予共和国主权机关或立法会的事项,可由澳门总督制定"法令"(Decreto-Lei)规范之。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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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见英国国会法令。

法案

法案(英语:Bill)又称法律(草)案、条例(草)案,是法律在通过之前递交议会审议的形式,三读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在大部分政治体制中,法案还必须由行政首长或国家元首签署同意方能正式生效。如其不同意,可以运用否决权否决之;但部分国家或地区如议会再以绝大多数通过,法案即自动生效。

法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英文Act或Law),对政府有约束力;而议案是议会要求政府进行某些行动的讨论案,没有约束力。即使议会通过了议案,政府也不一定要照办。

法律

法律(英语:Law) 是一种由规则组成的体系,经由社会组织来施与强制力量,规范个人行为。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学者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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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于公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行政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如果行政法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行政法规即失去效力。

行政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由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在香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行政长官有权发布行政命令,但这个行政命令的权力为何并无详细说明。在2005年香港有关"秘密监察"的诉讼中,由于《电讯条例》被法庭裁定违反香港基本法中保护市民有秘密通讯自由的条文,行政长官曾荫权于是发出指示执法部门截取通讯的行政命令。

被普遍批评为要以行政命令当作法律,是越权的行为。其命令其后亦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为违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并裁定发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