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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法治若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若不是对人民群众的全部社会权利与责任予以落实和保障,就难免成为少数人的特权,难免沦落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民主若不以法治为根本形式,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民主就只能停留在愿望中。民主与法治相分离的结果,往往要么是演变成无序化的动乱,要么是倒退回僵化的专制。[1]

民主与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双翼。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民主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及促进人们的幸福生活服务。[2]

介绍

总述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是来说让人民当家做主,保障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民主原则来说,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议行合一原则,它要求保证社会和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由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掌握;保障公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包括: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产阶级的政党制度(在中国具体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其他政治制度(如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从法国"巴黎公社"开始到今天,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过,其间有成功也有失败,有高潮也有低潮。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在历史上尽管仅存在了72天,但它破天荒地为世人展示了一个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民主国家的雏形,并第一次提供了用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的经验。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特别是二战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使社会主义民主的探索和实践达到高潮。但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丧失了执政地位,有的沦为在野党,有的甚至一度成为非法的政党组织,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跌入低谷。

苏东剧变固然有着多种原因,无论是对当代共产主义运动而言,还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当前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而言,都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一项极其艰难的事业,需要一代代人的艰苦探索和实践。

社会主义民主追求的是真正多数人的民主,追求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这是人类民主政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要实现政治的平等,而且要在经济、文化、社会领域实现平等。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性对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苏联以来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包围和压力下建设社会主义的。所以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既要迅速发展经济、强国富民,又要防止外部的渗透演变,这大大增加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难度和风险。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只要针对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形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

在当前形势下,为了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需要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必要的调节。因为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必然会涉及对权利的限制或对利益得失进行再调整等问题,因而公平问题就成为社会治理不可避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兼顾各不同阶层和各不同利益群体,进而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进入人们的政治生活中。在这里,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相互之间的各种利益的冲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公平概念涉及的对象或者说存在公平与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极其复杂,但归结起来无外乎四大方面,即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其中,事实公平就是在某项具体事态上所具有的利益公平,表现为参与的机会和结果在客观事实上的具体公平;制度公平是指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各项制度、政策、法律、法规本身的公平;做法公平是指利益追求的行为方式、行为过程的公平,如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公平裁决等;道德公平是指在义利关系上道德评价的公平意识和公正做人的品格。在这四大公平当中,事实公平是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的公平程度;

制度公平是保障,是维护和保持一个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做法公平是关键,它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也是实现制度公平的保证;道德公平是境界,是主体对社会公平的道德认知和恪守公平原则的道德自觉。虽然这四个方面未必能穷尽所有的公平问题,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公平的伦理考量来说,这四个方面应该是比较全面的。

马克思主义曾从辩证法的角度强调,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言的,如果没有不公平就没有强调公平的必要。由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本来就是极不平衡的,个体、种族、群体、地域、资源、环境、职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构成千差万别的生活图景,这些差异的客观存在严重制约了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平等生存、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因而,寻求普遍公平的制度安排和行为准则来规范人和社会,从而维护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平衡发展,实现无处不均匀的"天下大同",只能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未来理想。从制度伦理的范畴来看,制度公平成为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强烈期待。

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大致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客观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如个体之问存在身体健康与残疾的差异、存在智力高低的差异等;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如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发展不平衡、收入存在两极分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例如现代医学可以为失去手臂的人装上智能感应的假肢,但再好的假肢也无法完全恢复原来手臂的功能。按照卢梭的说法,这种"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不必寻找根源的,因而对这种不平等或不公平人们是可以接受的。而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则是可以通过制度调整来消除的,例如可以通过完善收入调节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消除社会分配不公。如果这种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被长期维持就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所以公平原则是衡量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重要尺度。

国家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既反映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反映党的政策和主张。程序化的基本途径和根本保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概念,但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他们对共产主义本质作过深刻的分析和明确的判断,从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中去审视未来新社会,从而提出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两大目标:一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二是实现人类解放,即每个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就体现在这两大目标上。因此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因为它们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它们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

稳步扩大人民民主。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执政党要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当前应全面推行省市县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党组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模式。这种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与执政方式,全面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宪政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大的宪法权力,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也有利于党委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摆脱日常行政事务,集中精力抓全局、抓大事。

二是完善人民政协制度。政治协商是指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就中央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党中央出台关于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文件,是当前完善人民政协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党委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功能。完善人民政协制度还应在根本制度上着力。具体来说就是扩大人民政协的功能,提升其宪法地位,在国家立法和执法、司法各环节中赋予其一定的审查和监督的权限。

三是加强民主法治意识教育。"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①历史上的中国是个"人治"的社会,官和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官贵民贱,老百姓的命运是掌握在当官的手里的,老百姓希望能有"清官"为自己做主,至今仍把"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作为当官的准则。旧社会在"官本位"体制下,法是为老百姓制定的,"守法"指的是老百姓,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含义与旧社会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意义上法治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安全、秩序、公正、正义"。安全,首先是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是对个人财产的侵犯,对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法治的第二个基本价值是"秩序"。法治下的秩序是通过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而形成的社会和平状态,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和谐社会。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随意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就属于个人权利不落实和国家权力的非程序化、非规范化。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是针对公民要奉公守法,同样也是针对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行政要程序化、规范化,否则同样也是违法。即使是政府犯法,老百姓也可以告。法治的第三个基本价值就是体现公平、公正,在此不赘述。

四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推行决策咨询制度。政府决策机构都要建立并完善自己的思想库、智囊团,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并合理整合现有调研机构、专家学者、政府专业部门咨询机构的职能作用;要加强和壮大咨询专家队伍建设,广聚人才,保证让水平高、能力强、有积极性的各方面专家队伍参与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过程。确保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代表民利的科学决策。为此,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各种制度形式。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作为最先进的国家模式,前提就是要求社会是法制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制社会;而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作的基本准则,其目标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过程,即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环节推进落实依法治国的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是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的原则下,法律至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②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法治化。当然,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懂得了这些道理后,我们就会自觉遵纪守法,敢于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政府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政府职能转变进程明显加快,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效率明显增强,办事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①温家宝:《2013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

②胡锦涛:《坚定不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党的十八大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意义

首先,民主法治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民主法治培养和规范社会的诚信友爱

再次、民主法治为社会充满活力提供激励机制和规则

第四、民主法治是保持安定有序的前提条件

第五、法治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要手段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