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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詞語釋義
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一般案底是說你在犯罪後被抓獲的證據證明,現在使用省廳指紋比對系統後,全部錄入作為以後比對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處罰案件(你那個性質)是不會的,他們說是留案底,其實是在他所處罰的案件中,並且上報市公安局的.所以不會被查到,你要區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區別.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紋採集是要分成單指和全掌採集的.你去報考學校的時候,是不會查詢到的.你留下真實姓名和生日,又有家庭地址的話,那麼他們可以通過網上查詢系統查詢得到,但是一般我們普通人員和機構是無法登陸那個網頁的,所以你不要怕,沒有事的,一年中不知道有多少宗這樣的案件.所以,只要不是刑事案件並且被網上通緝的,就沒有事,放一萬個心.
參考文獻
- ↑ 什麼情況下會留下案底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