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 |
中文名: 收容遣送 简 称: 收遣 性 质: 废止的制度 属 性: 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 |
收容遣送是中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审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济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象为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制是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对收容人员中超出规定的收容范围的,要分情况,及时转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严格防止把收容遣送当作变相拘禁和审讯。
2003年,收容遣送被废止。[1]
历史
收容遣送源于建国初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 1992年代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此后,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不断博弈,收容遣送制度逐渐在实践中脱离原来社会救助的立法原意,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一项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随着收遣适用对象的扩大,收容站亦都以生活费、遣送费、城市增容费等名目收费,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 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并发展为违宪审查机制的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致信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期,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 2006年5月8日,医学专家钟南山院士在广州街头被抢后,他提议收容游民、重罚罪犯,一时引发强烈的讨论。南京林业大学教授许向阳赞同钟南山的观点,但曾参与向全国人大建议废止收容制度的许志永博士称恢复收容荒谬,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吴宗宪教授也认为,重典只能解一时“对正义的饥渴”,而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在网上治乱观点针锋相对,各大网站引发热烈讨论,过半网友主张用重典整治街头犯罪,但也有网友对是否恢复收容制度表示了质疑,认为不能把无业游民与犯罪分子划等号,恢复收容制度的主张是一种历史的退步,而且一味重罚并不治本,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帮助他们、引导他们走向正途。
相关法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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