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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客體 |
投資客體是指投資活動的對象和目標,包括資產和證券兩大內容。投資通過一定的時間總是要依附到具體的物質形態上去,這種具體的物質形態就構成了各類各項投資的投資客體。不同類型的投資其投資客體是不同的。直接投資的客體是各種資產,間接投資的客體是各種證券。同一類的投資,其客體也是千差萬別的。這種客體上的差異性,構成投資的技術經濟分析的豐富內容。
基本信息
外文名 Investment object
中文名稱 投資客體 [1]
定義 投資活動的對象和目標
內容 資產和證券
應用領域 投資行業
基本定義
投資客體是指主體在投資活動中,其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投資客體的法律性質,是指投資客體在法律上區別於其他經濟行為客體的本質屬性。投資客體是投資制度的基本範疇,是建立完善的投資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不斷深入地研究和揭示投資客體的本質屬性,對於不斷完善投資法律制度、規範投資行為和加強投資的法律監管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目前的投資制度理論中,由於各種原因至今還沒有能夠對此進行完整系統的研究,這裡試就此進行進一步探索。
客體性質
債權資產是指在法律性質上,具有資產屬性的各種債權;是各種經濟法律主體在貨幣財產和其他財產的融通過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債權的財產。它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各種存款和貸款活動中,以轉讓貨幣使用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各種商品交換中,以轉讓商品所有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債權資產。目前,經濟法學界普遍否認貨幣使用權的投資財產客體性質,以及由此形成的債權資產的投資成果客體性質。金融投資不包括證券投資以外的其他債權資產投資,這是對投資客體性質的嚴重誤解。
首先,從這種觀點的理論依據上來看。它的基本理論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資產債權轉讓的是規定時限的貨幣使用權;二是債權資產的債權人不參加對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並且其收益是固定的。貨幣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是其享有主體的一種相對獨立的產權,並且能夠形成相對獨立的處置和分配權,完全可以作為資產使用。因此,完全符合投資財產客體的要求。此外,由貨幣使用權轉讓而形成的債權資產,也完全符合投資成果客體的要求,它與其他投資成果客體並沒有本質區別。使用期限只是判斷使用權是否完全的標準,它是產權轉讓的時間界限,而不是判斷投資性質的標準。至於債權資產主體是否參加生產經營活動,其收益是否具有固定性,同投資的性質沒有直接關係,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投資的標準。
其次,從投資客體的比較來看。任何投資都能夠以到期歸還的使用權作為投資財產客體和投資成果客體,並且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產業投資中,投資主體可以將依法購買的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投資成果客體使用。在金融投資中,投資主體也能夠以其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投資財產客體使用,也可以將其轉換成特定形式的投資成果客體。並且,任何使用權實際上都有到期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能改變其能夠作為投資客體的屬性,並不影響其成為投資成果客體。因此,貨幣的使用權也同樣可以作為投資財產客體使用,債權資產也同樣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成果客體。貨幣使用權享有主體實施的,形成債權資產的行為也同樣是一種金融投資行為。
第三,從金融投資的性質來看。任何金融投資在法律性質上,轉讓的都不是所有權,而是歸屬於所有權的某種特定的財產權。並且,任何金融資產到期都需要歸還。即使是股權投資,在公司經營期滿時,或者因各種原因解散時,也需要向投資主體歸還其投資財產客體和由公司保留的投資收益。如果企業經營失敗,則哪種金融投資投入的財產也可能無法償還。當然,債權資產與股權資產是有一定區別的,但這並不影響它們投資屬性的一致性。再從金融投資中的債券投資來看,債券投資投入的也是貨幣的使用權,所形成的債權資產與其他經濟活動形成的債權資產,在性質上是完全相同的。既然普遍承認債券投資是投資,承認債券投資所投入的貨幣使用權是投資財產客體,承認它所形成的債權資產是投資成果客體,也就必須承認其他貨幣使用權的投資財產客體性質,必須承認其他貨幣使用權投入所形成的債權資產也是投資成果客體,其他用於形成債權資產的投入行為也是投資行為。
資產
有限債務責任資產,是指投資主體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投資成果客體的經營風險承擔責任的資產。通常,有限債務責任資產都以金融資產的形式存在,它的收益也往往不是來自對該資產本身的經營,而是來自融資主體對該資產價值的再投入行為。無限債務責任資產,是指投資主體必須以其享有產權的全部財產,對投資成果客體的經營風險承擔責任,而不僅限於其出資財產的資產。無限債務責任資產通常是某種特定的產業資產,其收益往往不僅來自於資產自身的增值,還來自於對該資產的直接經營管理,投資主體既要進行客體的轉換,又要實際經營該資產。
限權投資財產
限權投資財產,是指投資主體享有投資財產的部分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其處置行為和收益行為要受到第三者限制的投資財產。由於能夠同時享有處置權能和收益權能的只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因此,限權投資財產會出現兩種基本情況:一是所有權有缺陷的投資財產;二是使用權有缺陷的投資財產。它們都會因投資主體不享有完全的財產權利,使其投資行為受到第三者的限制。所有權存在缺陷的限權投資財產有兩種可能,一是所有者不享有使用權,並因此而不享有處置權和僅享有不完全的收益權,這時該財產就不可能成為現實的投資財產;二是所有者僅享有部分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這時該財產只能有限制地成為投資財產。使用權缺陷的限權投資財產也有兩種可能,一是使用權人享有部分使用權、處置權和分配權,這時它只能有限制地成為投資財產;二是使用權人享有部分使用權和分配權但不享有處置權,這時該財產就不可能成為投資財產。
全權投資財產
全權投資財產,是指投資主體享有投資財產的絕對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其處置行為和收益行為不受第三者限制的投資財產。全權投資財產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完全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分配權。完全的所有權,是構成全權投資財產的首要條件。但享有客體完全的所有權,並不一定就能夠享有完全的使用、處置和分配權。因為,其中的每項產權都能夠依法進行一步分解,使其不完全歸所有人享有。在此條件下,所有主體可能僅享有該財產的部分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甚至可能不享有任何使用權和處置權。因此,全權投資主體必須同時享有投資財產客體的全部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的分配權。否則,該財產就不是全權投資財產,甚至不可能成為投資財產。
構成要件
投資客體的構成要件
投資客體的構成要件,是指成為投資客體在法律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也是投資法律對其客體資格的基本要求。投資是一種聯繫非常廣泛的經濟法律行為,具有非常廣泛的社會和經濟聯繫。因此,投資客體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也是非常複雜的。按照客體在投資活動中所處的不同階段,可以將其具體分為投資財產客體和投資成果客體,它們在經濟法律性質上是具有明顯區別的兩種價值。
投資財產客體的構成要件
投資財產客體是指主體在投資活動中所投入的、享有其法定財產權的各種出資財產。它是投資活動的第一客體,沒有可投入的財產就不可能產生投資行為。投資的財產客體具有許多種類,從投資財產的接受方來看,凡符合其使用價值和價值要求的財產,在法律允許其轉讓的條件下都可以成為投資財產客體。從投資主體的角度看,只有投資主體享有法定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的財產才能成為投資財產,不享有法定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的財產不能成為投資財產。這裡,為了能夠深入研究不同投資財產客體的法律性質及其基本構成要件,按照投資主體的財產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不同,將其進一步分為全權投資財產和限權投資財產。
投資成果客體的構成要件
投資成果客體是指主體在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享有其法定財產權的各種形式的資產。它是投資活動的第二客體,沒有財產客體的投入就不會形成成果客體。投資成果客體首先要求,它在法律性質上必須是各種形式的資產。這是作為投資成果客體的首要條件。其次,這些資產必須是通過投資活動形成的資產,通過其他途徑形成的資產因不存在投資行為,不能作為投資行為的成果。第三,投資主體必須享有該資產的使用權和收益分配權。否則,他就不可能實際經營該資產,就無法實現其投資目的,這種財產的投入行為也就不能被稱為投資行為。第四,在投資成果客體的具體存在形式上,它既可以是投資主體的全權資產,也可以是其特定的限權資產;既可以是有限債務責任資產,也可以是無限債務責任資產。
全權資產是指投資主體享有全部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的資產;限權資產是指主體的投資成果在財產權利上有一定缺陷,僅享有全部財產權利中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的資產。投資所形成的是全權資產還是限權資產,主要取決於投資財產客體的實物形態,以及投資主體所享有的該客體的財產權是否完全。一個完全的投資財產權有能力形成全權資產,而一個不完全的投資財產權則不一定能夠形成全權資產。通常,以有限權利的種類物實施投資行為,能夠形成全權資產;以有限權利的特定物進行投資,則不能形成全權資產。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