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待遇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差別待遇,是指法人的民事權利在某些方面不同於本國公民或法人,。[1]如外國人不能經營某種企業,外國人不能從事某種職業等; 另一種是對不同國籍的外國公民或法人給予不同的待遇,如歐盟的成員國對其他成員國的國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於對非成員國的國民或法人不過,採取差別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視。如果基於種族、性別等原因而採取的歧視待遇,則是違反國際法的。[2]
在一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在某些方面少於或低於本國公民或法人,或者一國給予具有不同國籍的外國公民或法人以不完全相同的待遇。
相關信息
在前種情況,差別待遇存在於本國公民或法人與境內的所有外國公民或法人之間,主要表現為外國人不得享有本國入享有的某些待遇,不從事某些特定的業務或職業,不得持有或繼承某些財產等。如外國人在有些國家不得擔任船長、律師,不得辦報,不得擁有土地等。
在後一種情況下,差別待遇存在於一國境內的具有不同國籍的外國公民或法人之間。國家基於歷史、民族、地理等方面原因,在某些方面給予待定外國的國民或法人以較優惠的待遇。如相鄰國家間在人員往來、關稅及邊境貿易等方面—般享有優惠待遇。實施合理的、對各國適用的本國人與外國人間的差別待遇,屬於一國的內政。基於政治、種族、民族、宗教、性別等原因而實行的對外國公民或法人的差別待遇,則是違反國際法的歧視性待遇。
參考文獻
- ↑ DAY 139 | 外國人的待遇和外交保護知乎
- ↑ 差別待遇(管理學 名詞)技點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