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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
图片来自闪电号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基本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三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在中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与日常生活中人们俗称的“导游”不同。

第二,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是导游人员概念的特征。

第三,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游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

人员分类

导游员是导游服务工作人员的总称,各类导游员的工作范围、接待对象、试用的语言、工作方式和性质、任职资格条件都不尽相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导游员进行多中分类。

(一)、按语种分类

1、中文导游人员,一般是为国内旅游者、回内地探亲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回国的外籍华人旅游者,按其不同要求提供相应语言服务的导游者。

2、外语导游人员,主要是为外国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二)、按工作性质分类

1、专职导游员,指长期受雇于某家旅行社,为该企业正式职员的导游员,是中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

2、业余导游员,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业,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3、自由职业导游员,指以导游职业为主业,本身并不属于某家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但通过合同形式与其供职的旅行社建立权力义务关系。

(三)、按工作区域分类

1、地方陪同导游员(简称地陪),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导游人员;

2、全程陪同导游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为旅游团(者)提供全旅程服务的导游人员;

3、定点导游员(也称讲解员),讲解员是指在重要景点或参观场所一定范围内旅游者进行导游讲解的人员。

4、国际导游员(一般称为领队),领队是指受雇于派出方旅行社,负责陪同国际旅游团的全程旅游活动并协调与接待方旅行社关系的旅游工作人员。

(四)、按等级分类

1、初级导游人员

2、中级导游人员

3、高级导游人员

4、特级导游人员

初级导游员和中级导游员资格主要是通过考试取得,他们是导游员队伍的主要力量,所占比例较大。

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资格主要是通过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被旅行社所聘而取得,虽然在数量上只是少数,但是对于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和提升旅行社的形象起着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作用,是旅行社中宝贵的人力资源。[2]

(五)、按持有证书分类

1、正式导游人员

2、临时导游人员

从业条件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从事导游职业的公民须备有相应条件才能进行导游活动。

首先必须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这是从事导游职业的前提条件,依法取得导游证则是进行导游活动的必备条件,没有取得导游证,就不得从事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导游活动。陪同旅行者旅游、游览,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其他旅游服务是导游人员职业的具体工作内容。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两证”齐全,但在中国实行的是“两证”分离制度,这是经过中国管理导游队伍的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是颁布导游法的国家一般采用的做法。其意义表现为:

1.

有利于人才储备。实践证明,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相分离的制度,可以为导游人员队伍的发展储备一大批具有导游人员资格但未从事具体导游业务的人才,这有利于鼓励导游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有利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2.

有利于确保导游质量。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可分离的,导游资格是每一个有志于成为导游员的公民从事导游职业的前提条件,主要衡量一个公民是否具备导游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观念等基本素质、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游人员除需要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外,还需具备一定的导游实践经验和技巧、独立工作的能力、热心为旅游者服务的态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相分离的制度,是世界上一些以颁布导游法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

从业原则

从事导游职业赢遵循的原则,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基本原则,它是规范导游人员职业的标准和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从事导游职业的保障。

(一)导游人员依法进行导游活动受法律保护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其人身权和其他权利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这是充分发挥导游人员作用的关键。因此,没有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而从事导游活动,则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导游人员应依法进行导游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遵循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其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珍惜国家荣誉,维护国家尊严,树立崇高的爱国主义思想,即热情友好、谦虚敬慎、宾客至上,又保持中华民族的节气,应做到自尊,自爱,端庄,稳重,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三)从事导游职业不受地域限制

每一位符合条例规定从事导游职业条件的导游人员,其活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在境内不受身份、户籍、省份的限制,只要在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了,就可以在当地从事与导游职业相关的导游活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