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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生(1929—1992) 土生葡人,生于澳门。利宵中学毕业后,赴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修读法律,1956年返澳门当执业律师。

生涯

1969年任澳门立法委员会委员。葡萄牙“四·二五”革命后,1974年6月,与前“全国人民行动”党员组织了澳门中上层土生葡人的政治组织——澳门公民协会,并担任主席。

1976年,在“四·二五”后第一届立法会选举中,以澳门公民协会候选人当选为议员,并成为立法会主席。1980年3月,联同澳门公民协会的议员,在葡萄牙社会民主中心党的支持下,提出修改《澳门组织章程》草案[1],拟改变澳门政制,后因有人反对未能通过。同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再次代表澳门公民协会当选为议员,仍任主席。1984年2月,和澳门公民协会的立法议员,与当时的澳门总督高斯达在立法会颁布法令的权限问题上意见严重分歧,导致澳门总督要求葡萄牙总统解散立法会。同年8月,立法会改选,宋玉生再度当选并重任立法会主席。1988年9月,在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中连任议员、立法会主席。同年9月,获委任为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此外还担任澳门成人教育促进会大会主席,澳门司法学院大会主席,澳门律师公会会长等职务。曾在1971年获授殷皇子勋章,1978年获授殷皇子十字勋章。

1984年2月被选为第三届立法会主席。1988年连任第四届立法会主席。同年,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当选为委员。 1992年4月在香港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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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