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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的對象是誰,這問題有三個主要的答案:神得以與人和好、人得以與神和好、神與人彼此得以和好。

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並稱為世界三大宗教[1]。此三種宗教之所以能成為前三大,是目前世界上僅有的三個各自被一部分國家列為國教的宗教,如基督教在歐美的一些國家、伊斯蘭教在中亞和西亞一些國家、佛教在東南亞一些國家分別被列為國教[2]

簡介

石威廉主張說神得以與人和好。他解釋羅5:10「人得以與神和好」的意思說:「這並非主觀和好,指罪人得以與神和好,而是客觀和好,神得以與罪人和好。」他的理由乃基於神的忿怒被挪開,那麼必然是神得以和解了。然而,神的改變似乎與他的永恆不變形成衝突。

華富德等人同樣地堅信和好只影響到人。林後5:19看來很清楚:神在基督里叫世人與他自己和好。世人顯然是和好的對象。羅5:10亦同意此點,指出我們得以與神和好。「主動和好的是神」(林後5:18-19),而人是和解的對象(羅5:10;林後5:20),亦即神在他們身上施行他和解的作為。因此信徒是接受和解者。神帶來和平及和諧的關係,人則是接受者。

另外有人視和好為神與人皆有介入的事。伯可夫教導說,救贖使神得以與人和好。這無疑是這概念的基本意義,但並不代表我們不能也說罪人得以與神和好。就算我們說罪人得以與神和好,也必視為次要的。已息怒得和解了的神,稱凡願接受那和好的人為無罪。

莫禮士也認為人與神皆得以和好,他謹慎地說明:「當我們說神得以與人和好時,並非是指他有許多不完全處,以致完全改變了他對人的態度。反之,這是我們借着並非完善的表達方法,來表達我們的信念。神對任何的罪都會產生最強烈的反應,人因此被他定罪;但是和好已經出現,但人與神之間有了平安時,所定的罪便被撤銷,神不再視人為他聖潔公義的憤怒對象,而是他愛與祝福的對象。

經文中心清楚指出人得以與神和好,人是和好的對象。但當人親身接受了這和好之後,仍可以說人及神雙方彼此得以和好,因為雙方已可共處。是神對人懷着憂傷憤怒,也是神主動造成改變:神在人身上作工,使人與他自己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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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