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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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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這樣懲治人販子的下場很慘啊前段時間社會輿論一直在討論怎樣懲治人販子比較好,而且絕大多數網友都支持對其用重典,這裡姑且不做評論,還是向大家展示一下古代是怎樣懲治人販子的。讀中國古代歷史,了解更多歷史真相——

古代人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早在戰國時期,一些戰俘就會被販賣,但在當時,有分為合法的人口買賣與非法的人口買賣,其形式分為「和賣」「略賣」「掠賣」。「和賣」在封建社會裡,是被合法而公開的進行。[1]

比如在西漢初期時,由於戰亂和饑荒,中原和關中一代缺吃少穿,餓殍遍野,很多窮人根本養不起自己的孩子,於是漢高祖劉邦不得不鼓勵和提倡民間的"賣兒賣女",並視之為救荒的手段,因為這樣貧窮人家的孩子才能到富裕人家得口飯吃,那個時候四川一帶戰亂較少連年豐收,漢高祖就鼓勵貧窮人家把孩子賣到那裡去,這就是「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在古代的販賣人口中,「略賣」和「掠賣」才被視為非法行為,「略買」則是指通過威脅利誘等各種欺騙的手段,將一般平民或其子女買來再賣出去,這和今天的拐賣人口是一樣的;而「掠賣」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綁架,掠到人口,轉手再賣出去,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就更嚴重了。

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季布欒布列傳》載,被封為俞侯的欒布年少時,「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就是說欒布這個人就是被人賣到燕地的。而據《史記》記載,漢景帝之母竇太后的弟弟、堂堂國舅爺竇廣國就曾被人拐賣,而且是被拐賣了十幾次,最後被賣到黑炭窯里灼燒碳工,他和竇太后相認是靠一段小時候的故事。

自古以來,拐賣人口都是大罪,歷代王朝寫在紙面上的律法,對「略賣人」的處罰都是相當嚴重的。從東漢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

到了南北朝時期,由於中國境內的南北民族大融合,人口販賣活動也隨之更加興盛,但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也是巨大的,於是一些政權也同時對拐賣人口的行為予以禁止,即便案犯是婦女,也難免一死。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人販子還是歷朝歷代屢禁不絕,唐朝時期,出現了專門的人口販子,俗稱「人牙子」或「牙婆」,他們甚至建立了不少的行業規矩,唐朝時期中國國內外交流的空前繁盛,販賣人口甚至出現了國際化的趨勢,所以在那個時候,甚至有很多西亞和非洲的黑人被賣到中國,唐朝人稱他們為崑崙奴。

人口販賣活動既然禁不了,那就只能用重典了。因此唐朝對待人販子也是有嚴格的立法的,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此時我們可以看到,在立法上已經越來越規範,會視情節輕重判刑不同。

到了元朝時期,疆域空前的遼闊,整個亞洲的各民族人口幾乎都匯聚到了中國境內,國內外的交流又達到了一個頂峰,人口販賣活動也隨之更加興盛,在當時的中國貴族中,最受歡迎的不是今天的菲傭,而是朝鮮半島上的高麗人,當時有大量的高麗人被販賣的元朝來,絕大多數是女性,當時的有錢有勢的男人都擁有高麗女人為榮,「京師達官貴人,必得高麗女,然後為名家」。為了遏制這種勢頭,元朝政府規定,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即販賣人口者死罪問候。

到了明清時期,朝廷對人販子的立法和打擊更加完善,但在懲治方面,刑罰有所減輕。大明律中規定「設方略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中,凡是「將良人賣為妻妾子孫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略賣子孫為奴婢的,杖八十;略賣弟妹、侄子、侄孫、外孫,杖八十、徒兩年;如若略賣對象是子孫之妾,減二等。清朝對明朝的典章制度幾乎照搬全收,所以清朝對人販子的打擊和明朝差不多,也算是重典了。[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