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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的原意是指來源地、由來的地方;因此,商品的原產地是指貨物或產品的最初來源,即產品的生產地。進出口商品的原產地是指作為商品而進入國際貿易流通的貨物的來源,即商品的產生地、生產地、製造或產生實質改變的加工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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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書

原產地證書1950799252(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出口商應進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證機構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證明貨物原產地或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是貿易關係人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索賠理賠、進口國通關驗收、徵收關稅在有效憑證,它還是出口國享受配額待遇、進口國對不同出口國實行不同貿易政策的憑證。

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原產地標記管理工作,規範原產地標記的使用,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世界貿易組織《原產地規則協議》等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原產地標記的申請、評審、註冊等原產地標記的認證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原產地標記工作,負責原產地標記管理辦法的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其轄區內的原產地標記申請的受理、評審、報送註冊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原產地標記包括原產國標記和地理標誌。原產地標記是原產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原產國標記是指用於指示一項產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國家或地區的標記、標籤、標誌、文字、圖案以及與產地有關的各種證書等。地理標誌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指示一項產品來源於該地,且該產品的質量特徵完全或主要取決於該地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第五條 原產地標記的使用範圍包括:(一)標有「中國製造/生產」等字樣的產品;(二)名、特產品和傳統的手工藝品;(三)申請原產地認證標記的產品;(四)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反欺詐行為的貨物;(五)涉及原產地標記的服務貿易和政府採購的商品;(六)根據國家規定須標明來源地的產品。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原產地標記實施註冊認證制度。 第七條 原產地標記的註冊堅持自願申請原則,原產地標記經註冊後方可獲得保護。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反欺詐行為的入境產品,以及我國法律、法規、雙邊協議等規定須使用原產地標記的進出境產品或者服務,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國家檢驗檢疫局批准註冊的原產地標記為原產地認證標記,國家檢驗檢疫局定期公布《受保護的原產地標記產品目錄》,對已列入保護的產品,在檢驗檢疫、放行等方面給予方便。已經檢驗檢驗機構施加的各種標誌、標籤,凡已標明原產地的可視作原產地標記,未標明原產地的,按本規定有關條款辦理。 第九條 取得原產地標記認證註冊的產品或服務可以使用原產地認證標記,原產地認證標記包括圖案、證書或者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認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條 原產地標記的評審認定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原產地標記的申請、評審、註冊和使用第十一條 原產地標記的申請人包括國內外的組織、團體、生產經營企業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條 申請出境貨物原產地標記註冊,申請人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資料。申請入境貨物原產地標記註冊的,申請人應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原產地標記註冊申請後,按相關程序組織評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批准註冊並定期發布受保護的原產地標記產品目 第十四條 使用「中國製造」或「中國生產」原產地標記的出口貨物須符合下列標準:(一)在中國獲得的完全原產品;(二)含有進口成份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要求,並取得中國原產地資格。 第三章 原產地標記的保護與監督第十五條國家檢驗檢疫局可根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團體對原產地標記產品保護的建議,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生產者代表以及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符合要求的,列入《受保護的原產地標記產品目錄》。 第十六條 取得原產地認證標記的產品、服務及其生產經營企業,應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使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原產地標記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商業秘密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原產地標記的申請受理、評審認證、註冊、使用認定和管理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檢驗檢疫局提出複審。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原產地標記,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分類

根據簽發者不同,1950799252原產地證書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①商檢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檢驗檢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②商會出具的產地證書,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出具的一般原產地證書,簡稱貿促會產地證書(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③製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產地證書.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應該提供哪種產地證明書,主要依據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一般對於實行普惠制國家出口貨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如果信用證並未明確規定產地證書的出具者,那麼銀行應該接受任何一種產地證明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