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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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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艳照门

来自 中国新闻网 的图片

北京艳照门 2007年1月1日到5月9日,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国联通增值服务商的位置,身为轻点万维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的罗刚指使他手下的业务主管杨某和产品编辑袁某和丁某等3人在公司内通过联通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北京艳照门 [1]

目的 增加公司收入

地方 北京

发生时间 2007年1月1日到5月9日

案情回放

为了提高用户点击量牟利,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罗某带领3名手下,通过联通WAP业务上传28张艳照,点击量达到25万多次。

28张图片,换来了总共15年的刑期。12月20日,被外界称为"北京艳照门"的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四员工涉嫌上传黄色图片案,传来初审判决结果。北京西城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四位被告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

法院认定,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罗某和杨某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指使下属上传淫秽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某和袁某参与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判决罗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千元;丁某和袁某分别获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听到判决后,4人都提出异议,罗某举手质疑自己的自首行为为什么没有被认定,杨某等3人则认为量刑过重,将提起上诉。

庭审阶段

四位被告中,有三位是外地人,其亲属多不在北京,家人原以为他们在北京有一个体面的工作,却未料到可能会身陷囹圄。被告家属表示,从未想到在高科技公司上班的亲人会涉嫌犯罪。

而此后媒体对于该案"全国最大手机贩黄案"和"网络艳照门"的大量报道,更让家属感到亲人有可能会被重判。 "当听说28张照片可能面临着10年刑期的时候,我们都感到很崩溃。"这位家属说,判刑很重。

此案一位被告的律师告诉记者,作为领导的罗刚审判后就已经表达对于判决的不满,作为部门主管,他被判最重的五年有期徒刑。

而被认定为管理人员的业务主管杨某则认为自己并非是管理人员。"实际上,他的角色只不过是上传和下达命令,不可能参与任何的决策。甚至他都没有看到过那些照片,也不知具体内容。"杨某的律师认为。

而袁某和丁某作为罗刚手下的编辑则只负责执行。"这就好像在某一个公司上班一样,最后,因为公司的业务有问题,要把员工抓起来。"他们的亲属向记者说。

量刑争议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相关被告的家属和律师,以及一些观察人士对此仍存争议。

争论焦点之一在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有传播淫秽物品数量、网站点击量、网站会员人数及被告人牟利数额等。

《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四名被告涉嫌上传的图片数量为28张,未达到200件的标准,检方因此按照点击数这个标准来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第二条,如果数量达到第一条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