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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是指债券购买人(投资人,债权人)以购买债券的形式投放资本,到期向债券发行人(借款人、债务人)收取固定的利息以及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方式。债券的主要投资人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或投资银行,各种基金组织。债券按发行人可分为公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三种。此外,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也可以将闲置资金投放到债券上,投资人以相当于债券票面价格的货币购买债券,按照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取得收益,在规定的期限到来时,再收回本金。[1]
目录
=基本定义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这种投资包括交易性投资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其中,交易性投资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和持有的债权性金融资产;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2.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购置和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购置和持有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债权性金融资产,以及不能明确归入其他各类的非衍生债权性金融资产。
要求
对于债权性投资,新准则按照上述分类分别提出了相应地确认、计量原则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原则与要求: 初始确认与计量 对于取得的各种债权性投资,应在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一方时进行确认。
投资的入账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应当以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取得成本为基础确定。相关的交易费用,如果是为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投资而发生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包括在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如果是为取得其他投资而发生的,则应当包括在投资的入账价值中。 利息的计提与处理 期末,企业应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含一组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期末计价
企业应按投资的类型采用相应方法进行期末计价,做出必要的账务处理。(1)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和可供出售投资,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可供出售投资的,则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2)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摊余成本进行计价。摊余成本是该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再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之后的余额。
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由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总是相等的,因此不存在减值问题。而其他类型的债权性投资都可能存在减值问题。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他债权性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投资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为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的差额。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减值损失为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确认可供出售投资减值损失的同时,还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权投资在转回日的成本。
投资的重分类
为防止通过重分类进行任意的利润调整,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既不能重分类转出,也不允许由其他投资重分类转入。对其他投资的重分类,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等,可以重分类为其他类型投资,改按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投资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该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以前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投资,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改按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并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该投资被处置或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等原因,应当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的转移与终止确认
投资转移是企业(转出方)将投资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的行为。对于已转移的投资,企业如果已将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对该投资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已转移的投资。另外,如果收取与某项投资相关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也应进行终止确认,如持有债券投资的到期收回等。对于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转移,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投资的程度确认有关投资,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的整体转移,应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投资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的情形)之和。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的部分转移,应将所转移投资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其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涉及转移的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的情形)的金额之和。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投资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确认与计量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由主合同(普通公司债券)与嵌入衍生工具(股票期权)复合而成的混合工具。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内嵌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与主合同没有密切联系。因此,对于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应将初始投资成本在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之间分配,将主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债权性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主合同的公允价值后的差额,作为嵌入衍生工具的初始投资成本。分拆后,企业应分别根据对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的持有意图和目的归类,并按各类投资的具体要求进行后续确认和计量。如果企业无法在取得时或者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单独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进行核算。
进步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性投资的确认、计量方面,新准则相对于原准则作了许多改进,这些改进有利于提供更相关、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初始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实际付款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规定,投资的入账时间为取得相关合同权利之时,为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而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既保证了该投资计价的前后一贯,又与该类投资的目的一致。
后续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原准则规定,短期债权性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收到的利息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期末,应当对持有的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价值确认为当期损失。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应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又如实反映了企业投资所承担的风险。新准则还区分投资的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期末计价方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该资产的市场价值风险以及投资者意欲通过寻找短期价格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进行投机获利的目的;对于可供出售的投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先计入所有者权益,递延至发生减值或中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反映了企业对该类投资的持有或处置,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尚未实现的事实;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则要求按摊余成本计量, 反映了其成本和任何中期未实现的损益都可以最终实现的事实。
投资减值的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原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价值确认为当期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对长期债权投资,如果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已确认损失的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损失的金额范围内转回,而新准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对投资的减值及其转回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因为该类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总是相等的,不存在减值问题。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应将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应结转已确认的因公允价值下降的累积损失,这是因为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被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调整项目,其持有损益要待到终止确认时才计入损益,资产的减值意味着投资的损失不可避免。对于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这样,将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引起价值恢复因素的相联系,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随意地调节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