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侵吞、侵占(embezzlement),粵語中俗稱食夾棍、落格,是犯罪的一種。即是用不誠實方法,將第三者託付之財產轉移或隱埋。常見例子,公司出納員或收銀員,將老闆金錢轉往自己袋中;律師將當事人信託戶口內財物轉入自己手中;股票經紀或銀行將客戶投資轉入自己帳戶;政府官員甚至總統將公家賬戶轉入自己及親友名下。
侵吞可大可小,可能只有一角數元,亦可以上千萬過億,維持時間可能長至數年。以成本效益論(即被捕後刑罸除以所得金錢之比例),侵吞可算是各項財產犯罪之中最划算的方法。例如在便利店偷竊一百元貨品,可能被監禁一個月,平均每元坐監0.3天。相反,侵吞一億元之白領大盜,被判入獄十年,不過每元監禁0.0003天。
在普通法[1] 下,侵吞者不一定是被轉移財物的得益者。只要付託人有財產上的損失,無論最終是誰人獲利,都算侵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