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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欺詐是一個文化術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會計欺詐是會計主體在會計活動中,故意形成虛假會計信息,或者故意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不法行為。它既發生在上市公司,也發生在非上市公司、非公司制企業,以及非企業的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會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明確會計欺詐主體的意義在於確定誰應當為會計欺詐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筆者認為,會計欺詐行為的實施主體應當是我國會計法中所稱的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若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指使、授意甚至是強迫之下,實施會計欺詐。此時,單位負責人應當是會計欺詐行為的主體,也是為會計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的責任主體。若會計人員為了個人私利在單位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此時,會計人員是欺詐行為的主體,但是單位負責人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二)須有欺詐行為。史尚寬《民法總論》一書認為:「詐欺謂故意以不真實之事項為真實而表示之行為,虛構、變造和隱蔽事實,在所不問。不作為尤其沉默,不當然為詐欺,然在法律上、契約上、交易習慣上或依誠信原則有告知事實之義務時之沉默,為事實之隱蔽,得構成詐欺。」筆者認為,這一解釋同樣適用於會計欺詐。具體來說,會計欺詐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偽造或變造會計資料;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的結構;無中生有變造虛假的交易或事項;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虛假披露會計政策等。

(三)欺詐主體須有主觀上的故意。這是會計欺詐與會計錯誤的最主要區別。會計欺詐和會計錯誤的結果都是提供了失真的會計信息,然而會計錯誤是會計人員非故意為之,所以與會計欺詐不同。對會計錯誤負責的應該是會計人員,因為發生會計錯誤是會計人員缺乏職業能力的表現。

會計欺詐行為的目的

1、稅務處理。即偷稅、逃稅、騙稅、避稅或者謀取其他涉稅非法利益;

2、貪污或者侵占。主要是單位領導個人或集體,或者部分、個別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業務人員,利用職權條件或者職務方便,合謀或者單獨地侵吞、非法占有單位財產、國家財產,以及其他他人財產、權利與利益;

3、「抹平」。即實現單位的各種違法支出、不當開支的表面合法化;

4、績效。包括國有單位負責人所需的目標考核、各種非國有單位管理當局、單位決策人員所需的各種有形的或者無形的業績需要;

5、管理、經營、營銷或者競爭。如:為「樹立」單位形象、企業形象與產品形象,參加各種評獎評級、謀取行業聲望、欺嚇競爭對手、爭取合作夥伴、取得公司上市、設立股份制企業或者企業分支機構,等等;

6、債。即逃廢國家銀行債務,或者逃避其他民事債務、商業債務,以及欺詐性融資、集資、籌資等;

7、其他不良目的。

會計欺詐行為的分類

根據會計欺詐的目的及違法性質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會計民事欺詐、會計行政欺詐和會計刑事欺詐。其中,以獲取普通民事利益或者商業利益為目的,向他人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虛假會計信息的,是會計民事欺詐;以矇騙國家管理機關、企業權力機關或股東為目的,故意報告虛假會計信息、故意混淆會計政策等是會計行政欺詐;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故意隱瞞交易事實、虛構交易事項、混淆會計政策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是會計刑事欺詐。

此外,會計欺詐按其行為方式不同,則可以分為虛構性會計欺詐、隱瞞性會計欺詐和混淆性會計欺詐;按其主體不同,可分為單位會計欺詐和個人會計欺詐;按其違法程度不同,可分為一般性會計欺詐和會計犯罪。

長期以來,由於會計欺詐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之間,如與危害稅收征管、走私、詐騙、貪污賄賂、侵占等行為之間,常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牽連與競合,致使人們在對會計欺詐本身的違法性及其獨立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規制方面,缺乏應有的關注。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