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欺诈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会计欺诈是一个文化术语。
现代汉字是指楷化后的汉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体字和简体字。现代汉字即从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书,至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演变而来。汉字为汉民族先民发明创制并作改进,是维系汉族各方言区不可或缺的纽带。现存最早可识的汉字是约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后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隶书, 至汉魏隶书盛行,到了汉末隶书楷化为正楷,盛行于魏晋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词解释
会计欺诈是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中,故意形成虚假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不法行为。它既发生在上市公司,也发生在非上市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以及非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会计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明确会计欺诈主体的意义在于确定谁应当为会计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会计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是我国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若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指使、授意甚至是强迫之下,实施会计欺诈。此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会计欺诈行为的主体,也是为会计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若会计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在单位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此时,会计人员是欺诈行为的主体,但是单位负责人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二)须有欺诈行为。史尚宽《民法总论》一书认为:“诈欺谓故意以不真实之事项为真实而表示之行为,虚构、变造和隐蔽事实,在所不问。不作为尤其沉默,不当然为诈欺,然在法律上、契约上、交易习惯上或依诚信原则有告知事实之义务时之沉默,为事实之隐蔽,得构成诈欺。”笔者认为,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会计欺诈。具体来说,会计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的结构;无中生有变造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虚假披露会计政策等。
(三)欺诈主体须有主观上的故意。这是会计欺诈与会计错误的最主要区别。会计欺诈和会计错误的结果都是提供了失真的会计信息,然而会计错误是会计人员非故意为之,所以与会计欺诈不同。对会计错误负责的应该是会计人员,因为发生会计错误是会计人员缺乏职业能力的表现。
会计欺诈行为的目的
1、税务处理。即偷税、逃税、骗税、避税或者谋取其他涉税非法利益;
2、贪污或者侵占。主要是单位领导个人或集体,或者部分、个别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业务人员,利用职权条件或者职务方便,合谋或者单独地侵吞、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国家财产,以及其他他人财产、权利与利益;
3、“抹平”。即实现单位的各种违法支出、不当开支的表面合法化;
4、绩效。包括国有单位负责人所需的目标考核、各种非国有单位管理当局、单位决策人员所需的各种有形的或者无形的业绩需要;
5、管理、经营、营销或者竞争。如:为“树立”单位形象、企业形象与产品形象,参加各种评奖评级、谋取行业声望、欺吓竞争对手、争取合作伙伴、取得公司上市、设立股份制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等等;
6、债。即逃废国家银行债务,或者逃避其他民事债务、商业债务,以及欺诈性融资、集资、筹资等;
7、其他不良目的。
会计欺诈行为的分类
根据会计欺诈的目的及违法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会计民事欺诈、会计行政欺诈和会计刑事欺诈。其中,以获取普通民事利益或者商业利益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是会计民事欺诈;以蒙骗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权力机关或股东为目的,故意报告虚假会计信息、故意混淆会计政策等是会计行政欺诈;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隐瞒交易事实、虚构交易事项、混淆会计政策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会计刑事欺诈。
此外,会计欺诈按其行为方式不同,则可以分为虚构性会计欺诈、隐瞒性会计欺诈和混淆性会计欺诈;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会计欺诈和个人会计欺诈;按其违法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性会计欺诈和会计犯罪。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欺诈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如与危害税收征管、走私、诈骗、贪污贿赂、侵占等行为之间,常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牵连与竞合,致使人们在对会计欺诈本身的违法性及其独立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制方面,缺乏应有的关注。
参考文献
- ↑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汉字,搜狐,2022-03-30
- ↑ 华夏古汉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