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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審下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上審下一般是指財政審計「上審下」,指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

「上審下」以地方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切入點,主要目的在於促進下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的統一政令和財稅政策、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等。

依據審計法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審計機關組織開展「上審下」比較多的審計項目主要有地方財政收支審計、專項轉移支付審計、重點民生資金審計等。對審計機關來講,採取「上審下」的組織方式,受下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干預較少,獨立性比較強,審計質量高,審計效果明顯。在這種審計組織方式下,上下級審計機關要加強溝通,特別是在審計項目安排上要相互協調,避免出現上下級審計機關同時對同一單位進行審計的情況。

上審下的優缺點

「上審下」的優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有利於上級審計機關及時掌握了解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運行情況;二是有利於上下審計聯動,提高財政審計整體質量;三是有利於檢查考核下級審計機關「同級審」工作,防止和克服「同級審」走過場;四是有利於推進下級政府進一步重視和強化財稅管理工作,不斷規範財經行為。

「上審下」的缺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審計重點不突出,與下級審計機關「同級審」內容基本相同;二是審計時間跨度不連續,有脫節現象,容易給下級財政稅務機關鑽空子;三是審計角度不拓寬,注重審查微觀方面問題多,揭示宏觀管理方面問題少;四是審計方法不靈活,運用賬目基礎審計方法的多,採用制度基礎審計方法的少。

上審下的深化途徑

(一)在常規「上審下」中側重財政專項資金審計內容。如側重對農業專項資金、社保專項資金、教育專項資金、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性質資金以及重點建設資金、政府採購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由於這類資金審計與各業務處有重合,因此需要在同一審計機關內部整合資源,打破科室和專業審計界限,實行審計計劃、方案、實施、報告、處理的「五個統一」,一次審計,兩樣成果,同時避免重複審計。

(二)在常規「上審下」中突出財政級次管理審計內容。如省廳近幾年開展的對各設區市財政預決算級次管理審計。這一審計模式注重對整個政府性資金預決算級次管理情況進行審計,重點檢查財稅部門預決算級次管理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檢查共享稅和應上繳上級財政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和解繳情況,揭示混淆入庫級次、擠占上級收入等突出問題,重點檢查主管部門亂開政策口子,違規減免應上繳上級財政管理的各項非稅收入。實踐證明,這一審計方式突出了對下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和財政決算全過程關鍵環節和內容的審計,對於維護財政預決算級次管理和分配秩序,關注政府財政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有效迴避常規「上審下」的審計風險是一種有益嘗試。

(三)將「上審下」與下級審計機關「同級審」相結合。「同級審」與「上審下」雖然存在着內容和級次等方面的差異不能相互代替,但可以通過整合上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資源,將二者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審計的整體優勢。在開展「上審下」之前,先了解和掌握下級審計機關「同級審」的情況,找出二者的結合點,統籌規劃、相互銜接,劃定各自的重點範圍。特別是對「同級審」摸得透而管不了,「上審下」管得了而摸不透的問題,作為審計重點,區別情況,各有側重,達到上級與下級、質與量的結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既可減少「同級審」與「上審下」不必要的的重複審計,又能相互補充,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將「上審下」與下級政府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近年來,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縣級以下黨政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了較大發展,不管是縣級、市級還是省級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由於是對一把手的審計,財政運行狀況的審計是其核心內容,這就使實際操作中將二者相結合進行審計成為可能。特別對於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而審計力量又相對薄弱的市、縣級審計機關,這是解決二者矛盾的有效途徑。通過對本級財政資金運營情況的審計,以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財政收支活動為載體,以經濟責任為重點,強化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大投資項目、重點資金的審計,深入揭示深層次問題,充分發揮財政審計的整體效益,拓寬「上審下」成果的運用。

相關術語

財政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國家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財政收支,是指依照《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審計監督指對審計工作及其內容進行監督的過程,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保證。開展審計監督工作的目的在於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保證稅務機關可以嚴格依法開展稅務工作。隨着社會發展,審計監督需要建立創新對策,通過將審計監督創新與創新能力的有機結合,有利於強化審計監督工作的合規律性,維持審計監督工作的原創性和首創性,同時也有助於確保審計監督工作的合規律性與原創性相適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