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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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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英语:Suffrage,源自拉丁语: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过程中,意指公民权中与选举相关之权利,或对该权利之行使,又称公权(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译为参政权)。

  • 在民主社会中,选举权除了选举时的投票权之外,也包括成为候选人的权利。成为选举候选人的权利,有时也被称为被选举权(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选人资格),同时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称为完全选举权(full suffrage)。
  • 在历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隶属于封建领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自由民的身份,而不获选举权。
  • 这种排斥性的作法有时在选罢法中有明文规定;有时以表面上无涉于排除选举权的施行细则行之(例如,美国南方在权利法案制订之前,曾以人头税与识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选举权)。
  • 有时某些群体是有选举权,但因选举制度或政府体制上的因素使其选票与其他群体并不等值。
  • 民主政府的法统通常须由普选(Universal Suffrage)产生。

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应具备那些表件

  • (一)申请书。
  • (二)有效之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页(含护照号码、姓名、出生日期、发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 1 份。
  • (三)写明申请人姓名地址之免贴邮票回邮信封,以利户政事务所寄送查核结果通知书,但如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回邮信封应写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 (四)如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者,并应检附委托书。

海外国民具备返国行使第 15 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的?

户籍已迁出之海外国民,符合下列条件者,皆可以依规定申 请登记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 (一)年满 20 岁。 (二)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 (三)依据户籍登记资料,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 达 6 个月以上,现已迁出国外者。 (四)无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