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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Hui0721讨论 | 贡献2020年3月2日 (一) 19:47的版本 疾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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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是由百日咳杆菌所引起的疾病。百日咳没有流行季节,一年四季都可能发生,病患多半是5岁以下儿童,好发年龄主要在6个月以下婴幼儿,其他年龄层病患大多症状轻微。 百日咳为百日咳杆菌侵犯呼吸道引起的急性细菌性疾病,得过百日咳后通常可以获得较长期之免疫力,但无研究显示可终生免疫。大部份病患都不会引起并发症,但是营养状况不良病患与并有许多肠道及呼吸道感染的病患及6个月以下婴幼儿是并发症与死亡的高危险群。

疾病概述

百日咳系卫福部疾管署法定传染病: (一)一种侵犯呼吸道的急性细菌性疾病,疾病过程一般分为三阶段:

  1. 黏膜期(Catarrhal stage):疾病发作不明显,只有轻微性咳嗽。
  2. 阵发期(Paroxysmal):黏膜期之后1~2周,疾病症状成为阵发性咳嗽,且持续1~2个月或更长。一般小于6个月之婴儿及成人患者并无此典型的阵发性哮喘或咳嗽。
  3. 恢复期(Convalescent stage):发作逐渐减少且较不严重,可能继续咳嗽2~3周后即痊愈。

(二)鉴别诊断

  1. 副百日咳在临床上很难与百日咳区别,其症状较为轻微,且常见于学龄儿 童,但发生率不高。
  2. 副百日咳杆菌和百日咳杆菌判别有赖细菌培养的生化学及免疫学之方法。
  3. 二者类似之临床症状可能和许多种病毒有关(尤其是腺病毒)。

(三)确定诊断

  1. 在黏膜期或阵发期早期可用鼻咽腔卷棉拭子(nasopharyngeal swab)取标本,以做正确细菌学诊断。
  2. 假定性诊断:采取鼻咽腔检体做涂片,用萤光抗体染色法直接检查,可迅速得到细菌学诊断,但此举须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执行,否则易有伪阳性或伪阴性出现。
  3. 在哮喘阶段时,白血球与淋巴球数目急遽昇高,唯此现象不出现于年轻幼儿。

(四)并发症:在未具免疫力之群体,特别是营养状况不良或并有许多肠道及呼吸道感染时,百日咳最容易导幼儿死亡;并发症中以肺炎为主要死因,另外亦可能并发呼吸停止、缺氧、癫痫,偶而会并发缺氧性脑症或因持续性呕吐引起营养失调等。

致病原

百日咳杆菌及副百日咳杆菌分别引起百日咳及副百日咳。

流行病学

(一)百日咳常发生于5岁以下儿童,其他年龄层亦可能发生,但症状较轻微或不明显。以美国为例,1940年代后由于疫苗预防注射、良好的营养及医疗设施之改善,疾病发生率及死亡率已有明显下降,1960年报告病例每10万人口约8个人,到了1970年每年发生率小于5,000例,1980~1990年平均每年发生率2,900例(每10万人口约1个人),在1992~1993年发生率突然增加,原因不明。国际上在1996年也同样有发生率增加的状况。现在美国每年平均报告病例3,000~5,000例。台湾过去40年来由于预防注射普及,百日咳发生率逐年下降,从1955年每千万人口775人降至1977年每千万人口仅4人左右,而1977年之后至今仅有少数零星病例;死亡率也从1955年每千万人口43人降至1958年每千万人口不及10人,而自1975年之后至今并无死亡病例。但在1992年5月,花莲地区爆发流行后,蔓延至台湾各县市,全年共报告226例,发生率每千万人口约111人,又回复到1958年时之高发生情形。1993~1996每年平均报告80~90例,1997年报告病例又增加至477例,由流行曲线图看来和美国似乎有相同情形,每3~5年出现一流行高峰。2001~2003年每年平均报告之通报个案呈现趋缓,大约维持在170~200例之间左右。

(二)台湾病例概况:台湾流行概况详见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传染病统计资料查询系统”百日咳。

传染窝

人(尤指青少年及成人)

传染方式

主要是由飞沫传染,在普遍施打疫苗的环境下,病菌经常是由兄弟姊妹或父母带回家散播给年龄较小的小孩。

潜伏期

一般约为9~10天,范围为6~20天。

可传染期

黏膜早期阵发性咳嗽未出现之前即具有高度传染性,之后传染力逐渐降低,约3周之后纵使病人仍有持续痉挛性咳嗽或哮喘,但已不再具有传染性。 为防治疾病发生,一般计算传染时间是依有无接受抗生素治疗:

  • (一)未经抗生素治疗者,其传染持续期是从黏膜早期至阵发性咳嗽症状出现后3周为止。
  • (二)服用红霉素满5天之病人,已不具传染性。

感受性及抵抗力

一般均具有可感染性,一次患病通常可获得长期免疫,但二次感染仍可能发生。

通报时限

  • (一)应于1周内通报当地卫生主管机关。
  • (二)通报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临床病例定义:持续2周以上咳嗽,并有下列任一症状者:阵发性咳嗽(paroxysms of coughing)、吸入性哮声(inspiratory whoop)、咳嗽后呕吐(posttussive vomitting)之任一种症状。
  2. 任何天数的咳嗽病史(感染者也可能只有轻微症状)及实验室培养出百日咳菌。
  3. 与实验室证实的病例有流行病学上之相关,且有临床典型症状者。

检体采检送验

常规检验方法、时程及对象

  • 1、病原体分离

检验时程:7-10工作天
检验对象:疑似病例、符合采检原则之接触者。

  • 2、核酸检验(PCR)

检验时程:2-5工作天
检验对象:疑似病例、经本署相关防疫人员调查之特殊群聚事件之接触者。

接触者采检原则

  • 1、散发个案:

个案为无行为能力或自主健康管理能力(如婴幼儿)之照顾者、有症状之密切接触者、经疫调确认属“高危险族群”或“高危险暴露族群”之密切接触者。

  • 2、群聚事件:

有症状之密切接触者,每一群聚事件采检送验最多以二次为限,每次采检不得超过10件检体。惟经本署防疫人员调查结果,认为有采检必要者,则不受此限。

采检注意事项

  • 1、检体种类:鼻咽腔后部分泌物,需用百日咳专用鼻咽拭子,需采检2管,一管用百日咳专用鼻咽拭子,进行病原分离;一管用百日咳PCR专用采检拭子,进行PCR检验。
  • 2、检体以低温冷藏运送,送验单之填写,请于备注栏中应注明身份别(如个案、接触者),主要病征栏位应填写临床症状。
  • 3、PCR检验送验前,通报疑似个案之通报医院或所在地卫生局请先通知实验室预作准备,联络方式以传真通知,FAX:02-27885075。

防疫措施

(一)预防方法

  • 1、卫教宣导:向民众(特别是婴儿之父母亲)宣导百日咳的危险性及预防注射之优点。
  • 2、预防接种:

(1)我国现行常规使用的疫苗是白喉破伤风非细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杆菌及不活化小儿麻痹五合一疫苗(DTaP-Hib-IPV),其中百日咳是用非细胞性的成分来取代传统全细胞性百日咳疫苗,可减少接种后发生注射部位红肿、疼痛或发烧等不良反应发生的机率。 (2)我国现行之接种时程表如下: (3)白喉破伤风非细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儿麻痹混合疫苗(DTaP-IPV/Tdap-IPV)及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三合一疫苗(MMR)及日本脑炎疫苗(JE)同时接种(但须于不同部位注射)。 (4)白喉破伤风非细胞性百日咳、b 型嗜血杆菌及不活化小儿麻痹五合一疫苗(DTaP-Hib-IPV)之接种禁忌及注意事项如下: A. 接种禁忌 a.先前接种白喉、破伤风、百日咳、b型嗜血杆菌、小儿麻痹相关疫苗或对本疫苗任何成分曾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b.接种含百日咳疫苗后7天内曾发生脑病变,且无其他可解释病因者。 c.出生未满6周。 B. 注意事项 a. 发烧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宜待病情稳定后再接种。
b. 患有进行性痉挛症或神经系统疾病者,宜于医师判断病情已经稳定后才注射疫苗。
c. 先前接种含破伤风疫苗后6周内曾发生过Guillain-Barré症候群者。
d. 曾接种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后,发生Arthus过敏反应者,与次剂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应间隔10年以上再接种。
e. 曾发生下列状况者需经专科医师评估后再接种:
Ⅰ.先前接种DTaP或DTP后48小时内曾发生不停严重哭闹超过3小时、虚脱(collapsed)或类休克状态(shock-like state)、发烧超过40.5℃(105℉),或接种后3天内曾发生痉挛(seizures)且无法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Ⅱ.需用药物治疗的心脏衰竭或发绀性心脏病者。
Ⅲ.不适宜接种含百日咳疫苗之6岁以下幼儿,可改接种白喉破伤风混合疫苗(DT)及不活化小儿麻痹疫(IPV)。
Ⅳ.满7岁以上不适用。
(5)百日咳疫苗无法提供完全或终生的免疫,对于暴露后才接种者,虽无法抵抗此疾病之发生,但并不须限制其再接受预防注射。
3、大流行时高危险群之卫生人员须服用抗生素。
(二)防治工作(个案、接触者及周遭环境之处理)
为防止疫情扩散,接获疑似个案通报后,除施行必要之隔离、治疗、消毒与采检外,须加强接触者及感染源之调查,追查早期、非典型、遗漏等各式疑似咳嗽病例,并透过适当之预防性投药,避免易感族群受到感染,或降低不幸发病后的疾病严重度,同时应对接触者实施健康监视,以掌握后续出现的新病例,及时防治。 1. 对个案施行之必要处置br>

  • (1)隔离:个案须加以隔离,避免与儿童或婴儿(特别是未完成百日咳相关疫苗接种者)接触,直到服了至少5天的抗生素为止。
  • (2)治疗:
  • A.发病早期(潜伏期或黏膜期)即给予抗生素,可减轻症状,但若已进入阵发期,则无法减轻症状,但可有效缩短可传染期。
  • B.应依医嘱确实服药至疗程届满为止。

(3)消毒:采终期消毒法,对病人鼻咽分泌物及传染器物1次消毒完全。 2. 疫情调查:针对个案及接触者调查,其调查需包含详细症状(应确实调查个案之咳嗽日数直到停止咳嗽为止,以及阵发性咳嗽、吸入性哮声、咳嗽后呕吐等症状)及其发生时间、抗生素服药史、接种史、详细接触史(特别是家庭或校园等聚集之接触者情形),并应确认发病日期。需尽可能找出所有密切接触者,并厘清其为高危险族群或高危险暴露族群: (1)密切接触者参考定义:

  • A. 与有症状(在黏膜期或阵发期)之病人,约在3英呎(约1公尺)距离内,直接面对面接触史。
  • B. 与有症状之病人,在一密闭空间内有一段时间(约1小时以上)的近距离接触史。
  • C. 有直接接触有症状病人之鼻咽分泌物接触史(如:咳嗽、打喷涕、共用食器、接吻、口对口人工呼吸、或鼻咽喉部位之相关照护诊疗…等)。
  • D. 可视上述接触者对百日咳之免疫力,斟酌调整相关防治作为强度。

(2)高危险族群(易感族群)参考定义:

  • A. 易感族群或易产生严重并发症者:如小于一岁以下者、未具免疫力者、无行为能力或自主健康管理能力之婴幼儿…等。
  • B. 感染后易加重本身罹病严重度者:如免疫功能低下/不全者、重症患者、慢性病人…等。

(3)高危险暴露族群参考定义:

  • A. 因工作性质或生活型态,容易暴露并传播百日咳菌予高危险族群者。
  • B. 直接接触/照顾病人者(尤其是直接接触/照顾新生儿或婴儿之医护人员、刚分娩后之母亲、儿科医师、妇产科医师…等)、医院内可能暴露之相关人员(如:实习生、急诊室相关人员、实验室相关技术人员、院内病人、营养师、警卫…等)、助产士(接生者)。
  • C.教托育人员、孕妇(尤其是妊娠末3周,因可能接触已感染之孕妇或医护人员,故将有可能于生产时传染给出生婴儿)、有可能接触婴幼儿之确定病例的家庭成员或接触者…等。

(参考资料:Guidelines for the control of pertussis outbreaks, 2000.CDC. January, 2005 updates.)

3. 采检: 百日咳病例多发生于尚未完成接种之婴幼儿,因其尚无行为能力,感染来源应该多来自于家中照顾者、兄姊、褓姆、医护人员等。复因通报病例阴性,接触者未必亦为阴性,为找出可能感染源,以利后续防治,因此下列情形之接触者必须与通报病例同时进行采检:

  • (1)个案为无行为能力或自主健康管理能力(如婴幼儿)之照顾者
  • (2)有症状之密切接触者
  • (3)密切接触者经疫调确认属“高危险族群”或“高危险暴露族群”者

※采检事宜请参考“十一、检体采检送验事项”。 ※上述状况者若经医师评估需给予预防性投药,请务必于投药前完成采检。 4. 预防性投药: (1)下列情形之接触者,须由医师评估是否进行预防性投药:

  • A. 确定病例之家中其他成员及与其密切接触者,无论是否曾接种百日咳相关疫苗
  • B. 经临床诊断高度怀疑为百日咳个案(如典型的临床症状、咳嗽两周以上、与百日咳确定病例有流病相关者……等)之密切接触者中,出现咳嗽症状者或为高危险族群者
  • C. 无行为能力或自主健康管理能力个案之照顾者
  • D. 个案或密切接触者为高危险暴露族群时

(2)注意事项:

  • A. 在确定病例发病(咳嗽)后3周内,或距离最后一次阳性检体(细菌培养)采检日3周内,该等密切接触者均须投予抗生素预防,惟有出现疑似症状者,需采检后再预防性投药。
  • B. 若与确定病例最后一次接触已超过3周,进行预防性投药其效益不大,惟考量病例发病后6周内,病菌可能仍存在周遭宿主间,对高危险族群(如1岁以下婴儿、未具免疫力之幼童、孕妇,尤其是妊娠末3周…等),建议在暴露6周内完成预防性投药,惟有出现疑似症状者,需采检后再预防性投药,以防病菌持续散播,达到消除周遭疫病之效。
  • C. 预防性用药之选择及使用原则:据国际资料与文献显示有效预防百日咳之药物包括:Macrolide类及TMP- SMX药物。其中Macrolide类包含Erythromycin、Azithromycin与Clarithromycin等药物,对Macrolide类有相关禁忌者可以改用TMP- SMX药物替代。
  • D. 国内对百日咳预防性药物的选择,除了考量治疗、预防效果及成本外,亦考虑服药后产生之副作用及其服药顺从性,因此,目前以Azithromycin为储备选择。

5. 健康监视:
个案经确定后,除例行调查外,应对其家中成员及密切接触者(视确定病例发病后,依其密切接触之人、时、地进行现况评估)进行健康监视至最后一次暴露后3周,并进行相关卫生教育,如有出现疑似症状(咳嗽),应立即就医,并告知医师有百日咳病人接触史。 6.检疫:对于家庭成员中小于7岁且免疫力不完全之接触者,于暴露后,在14天内应禁止上学及涉足公共场所,如采取投药14天的措施,则禁止的时间至少5天。
(三)大流行之措施

  • 1、追查未报告病例以保护学龄前儿童,并针对7岁以下儿童提供适当之预防措施,必要时可缩短注射时间,第一剂可提前至出生后第6周,之后二、三剂的接种间隔可缩短至4周。
  • 2、在有大量缺乏免疫力儿童的集中场所,容易造成大流行,必须加以注意。
  • 3、大流行时高危险群之卫生人员,须连续服用抗生素。

(四)国际措施:婴儿及儿童前往他国之前,必须事先完成疫苗的基础接种,并视需要,再追加接种一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