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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開發利用 國有資源 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重要資源品為課稅對象,旨在消除資源條件優劣對納稅人經營所得利益影響的稅類,包括礦產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徵的 一般資源稅 和對級差礦租課徵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 稅收政策 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採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採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2020年6月28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總局發布《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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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徵稅的稅種的總稱。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徵的一種稅。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稅體系,我國開始徵收資源稅。鑑於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徵稅。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國相繼建立了耕地占用稅制度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同年還發布了資源稅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範圍,由過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鐵礦石少數幾種資源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其中,原油僅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製的原洫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石;鹽,系指固體鹽、液體鹽。但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徵稅。

特點

( 一)徵稅範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範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徵稅範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徵稅範圍。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徵稅範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徵稅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徵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徵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槓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採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徵的稅。 開徵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