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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個國家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言論表達的語言形式很多,包括創作及發布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富有表現力的資訊。在中國,憲法確認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自由是相對的,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違反憲法中的其他內容,包括顛覆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政權制度;損害憲法所賦予的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故意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等。任何挑戰國家主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言論是公民表達意願、交流思想、傳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礎,因而言論自由在公民的各項政治自由中居於首要地位。
簡介
一國公民通過語言表述各種思想和見解的自由。一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口頭和書面等表述形式。廣義的言論自由還包括新聞、出版、著作、繪畫等自由。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布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幾乎所有國家都將言論自由的相關內容入憲,然而由於某些眾所周知的原因,言論自由逐漸演變為一個模糊的概念,在世界範圍內的不同的地區被賦予不同的含義。如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指出,人們對於自由地發表言論有所疑慮,可能不是因為害怕政府的懲罰,而是由於社會的壓力。當一個人表達了一個不受歡迎的意見,他或她可能要面對其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應。儘管這種類型的言論自由的壓制比政府的壓制更難預防,關於這種類型的壓制是否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還是存有疑問的,而言論自由被視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權利或免受政府行為干涉的自由權利。
評價
在中國,憲法確認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自由是相對的,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得違反憲法中的其他內容,包括顛覆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政權制度;損害憲法所賦予的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故意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