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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表达的语言形式很多,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包括颠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政权制度;损害宪法所赋予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简介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入宪,然而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言论自由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地区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如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关于这种类型的压制是否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还是存有疑问的,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

评价

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包括颠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政权制度;损害宪法所赋予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