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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洁敏(1955年10月4日-),山东阳信人。毕业于山东大学。他是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他是中共十八大后首位被查的时任中共中央委员。

官场生涯

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省部级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毕业,历任山东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青海石油管理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青海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等职[1]

2011年4月起出任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直至2013年3月出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接替出任国务委员的前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但仅仅半年之后,据大陆官方媒体2013年9月1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因涉嫌严重违纪,已经由中共中央纪委调查。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将蒋洁敏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5年3月19日,蒋洁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4月13日,蒋洁敏一案开庭审理,检察院认定其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累计1403.9073万元,以及有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他对这些指控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期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洁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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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