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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善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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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47年10月 湖北新洲县 |
国籍 | 中国 |
孙善武,男,汉族,1947年10月出生,湖北新洲县人,曾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0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4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2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善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人物履历
1979年考入洛阳师范学院物理专业,并在198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毕业后,直接分配到洛阳玻璃厂任分厂党委书记。在洛阳玻璃厂的十三年期间,先后任厂党委副书记兼副厂长、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1994年02月任洛阳市委常委;
1994年07月任开封市委副书记;
1995年11月任三门峡市委书记;
2001年01月任洛阳市委书记;
2001年10月任河南省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2006年09月任河南省委常委、省政协党组副书记;[1]
2006年10月任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双开处分
2008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善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孙善武在任河南省委常委兼洛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 孙善武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善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判决
2010年2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善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69万元,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孙善武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孙善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文献
- ↑ 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一审开庭,新华网,2010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