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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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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 亦作" 申辨 "。申述辩解。《宋史·韩琦传》:" 琦 又恳奏, 安石 下之条例司,令其属疏驳,刊石颁天下。 琦 申辨愈切,不克从。"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问官申辩百端,终以为 南山 可移,此案不动。"《清史稿·礼志十》:"时总理各国事务 恭亲王 以拜跪仪节往复申辨,而各使坚执如初。" 叶紫 《夜哨线》:"半晌,他才忸忸怩怩地申辩着。" [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申辩 [2]

拼音 shēn biàn

释义 申诉;辩白

出处 《宋史·韩琦传》

词语:申辩

【示例】: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问官申辩百端,终以为南山可移,此案不动。"《清史稿·礼志十》:"时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以拜跪仪节往复申辨,而各使坚执如初。"

法律上的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8号令)

第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由此可知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享有申辩权,可以进行申辩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