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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薩克 |
中文名:札薩克 外文名:засаг(新蒙文) 含 義:蒙語「執政官」 等 級: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 朝 代:清朝蒙古 性 質:世襲封建主 |
札薩克,官名,蒙古語「執政官」的意思,是一種清朝主要對蒙古族和滿族人授予的軍事、政治官職爵位。清代將蒙古族住區分設為若干旗,每旗旗長稱為札薩克,由蒙古的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貴族充任,管理一旗的軍事、行政和司法,受理藩院和將軍、都統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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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札薩克與等級依次為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均由朝廷冊封,受當地辦事大臣或參贊大臣節制。札薩克是朝廷冊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襲,稱為「王爺」。 清末喀爾喀札薩克處決農奴 清朝分蒙古族居住地區若干旗,每旗置札薩克一人,以蒙古貴族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 掌一旗政令,統領步眾,受理藩院與將軍、都統節制。並置協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贊襄旗務,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屬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等。
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人民統歸其管轄並交納賦稅,承擔徭役,札薩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歷史
清朝統治者在內札薩克郭爾羅斯等13旗首封札薩克,在清代的文獻《大清會典》《大清會典事例》、《大清一統志》《理藩院則例》和《皇朝文獻通考》《欽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蒙古遊牧記》等中的記載互有歧異,並且進一步依據有關材料,確定了13旗的首封扎薩克。中華民國建立後的札薩克形同虛設。